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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全国农业金库设立许可办法

订定全国农业金库设立许可办法

订定「全国农业金库设立许可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辅字第0930050079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3005007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业金融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设立全国农业金库(以下简称农业金库)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二百亿元。

第3条 农会、渔会出资农业金库金额及方式,应经农会、渔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

第4条 农业金库发起人,应按农业金库实收资本额认足发行股份总额。

前项发起人于申请设立许可前,应缴足百分之二十股款,存入第八条第一项之专户。

第5条 农业金库负责人应具备之资格条件,依本法第二十六条准用银行法主管机关依该法第三十五条之二所定之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之规定。

第6条 农业金库发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书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

一、营业计画书:载明业务范围、业务原则与方针及具体执行之方法(包括场所设施、内部组织分工、人员招募培训、业务发展计画及未来三年财务预测)等。

二、发起人名册及证明文件。

三、发起人会议纪录。

四、发起人已依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存入股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证明文件。

五、农会、渔会发起人出资金额说明。

六、预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之资格证明文件。

七、农业金库章程。

八、会计师及律师之审查意见。

九、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提出之书件。

前项书件之记载事项如有不完备或不充分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

第7条 前条第一项第七款之农业金库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营业项目。

三、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

四、本公司所在地及分支机构之设立。

五、董事及监察人之人数及任期。

六、董事会及监察人会议之职责及其与经理部门职权之划分。

七、董事、监察人及员工分配酬劳金之成数。

八、订立章程之年、月、日。

第8条 农业金库之股款应委托银行代收,并以筹备处名义开立专户存储。

前项专户存储之股款,于开始营业前不得动支。但于取得设立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经发起人或发起人会议选出之董事及监察人全体同意,就发起人所缴股款范围内购置营业上必要之固定资产及支付开办费。

二、公司设立登记后,运用于中央银行规定之流动准备资产。

第9条 农业金库经许可设立后,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并于办妥公司登记后三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书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二、会计师出具之资本缴足查核报告书。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簿及发起人会议纪录。

五、董事名册及董事会会议纪录。

六、常务董事名册及常务董事会会议纪录。

七、监察人名册及监察人会会议纪录。

八、经理人名册。

九、公司章则及业务流程。

十、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之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二周以上之仿真营业操作纪录。

前项所定三个月期限届满前,如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展延。

第10条 前条第一项第九款之公司章则,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组织结构及部门职掌。

二、人员配置、管理及培训。

三、包括业务管理及会计制度之内部控制制度。

四、内部稽核制度。

五、营业之原则及政策。

六、作业手册及权责划分。

七、其它事项。

第11条 农业金库经许可设立后,应于开始营业前完成存款、放款业务计算机连线作业措施,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认定合格。

第12条 农业金库经许可设立后核发营业执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限期补正或改正后,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一、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法人董事、监察人之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职务者有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第三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

二、经理人不符合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之一。

三、违反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第七条规定。

四、董事、监察人不符合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第八条规定。

五、未提出第九条第一项所定之书件。

六、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无法健全有效经营农业金库业务之虞之情事。

第13条 中央主管机关就农业金库设立之有关事宜,得随时派员,或委托相关机构查核,并得令发起人于限期内提出必要之文件、资料或指定人员提出说明。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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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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