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度量衡规费收费准则名称为度量衡规费收费标准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度量衡规费收费准则」名称为「度量衡规费收费标准」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字第09304601030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30460103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3、19、33条条文;并增订第29-1、32-1、32-2条条文(原名称:度量衡规费收费准则)
第1条 本标准依度量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九条及规费法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检定机关(构),指度量衡专责机关、其所属分局或受委托之其它政府机关(构)、团体。
第3条 本标准所称度量衡规费如下:
一、检定费。
二、鉴定费。
三、认证费。
四、评鉴费。
五、校正费。
六、证照费。
七、许可费。
八、考试报名费。
九、校验费。
前项各款度量衡规费以新台币元计收,应缴总额尾数未满一元者,不予计收。
第19条 车辆排气分析仪检定费新品每具新台币七千元,旧品每具新台币五千零五十元。但旧品至其放置地点检定者,每具新台币七千一百元。
第29-1条度量衡专责机关及其所属分局派员至度量衡器放置地点办理校正时,加收临场校正费每人每次新台币五百元。但无法当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临场校正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标准计收。
第32-1条计量技术人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第32-2条度量衡专责机关及其所属分局办理法码校验之校验费费额如附表十一
第33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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