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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投县各乡镇市调解绩优人员奖励要点

修正南投县各乡镇市调解绩优人员奖励要点

修正「南投县各乡镇市调解绩优人员奖励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救字第09300207930号

发布日期:2004-1-27

执行日期:2004-1-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南投县政府府行救字第09300207930号函修正发布第3~5、12点条文;并自函颁日实施

  三、调解委员独任调解之奖励,其规定如下:

  (一)县长奖:全年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案件三十一件至一百九十九件。

  (二)乡(镇、市)长奖:全年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案件十一件至三十件。

  四、村(里)干事、警察或其它行政人员除依第五点规定奖励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行政奖励,有竞合情形时应择优叙奖:

  (一)查报或转介调解案件经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者:

  1.嘉奖一次:全年六件至十一件。

  2.嘉奖二次:全年十二至十七件。

  3.记功一次:全年十八件至二十九件。

  4.记功二次:全年三十件以上。

  (二)协同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者:

  1.嘉奖一次:全年三件至五件。

  2.嘉奖二次:全年六件至九件。

  3.记功一次:全年十件至十四件。

  4.记功二次:全年十五件以上。

  五、前点之人员及其它协助办理调解业务之人员(指社会人士或有关机关、团体人员)依下列规定奖励,有竞合情形时应择优奖励:

  (一)转介调解案件,经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者:

  1.县长奖:全年二十件至九十九件。

  2.乡(镇、市)长奖:全年十件至十九件。

  (二)协同调解案件成立并经法院核定者:

  1.县长奖:全年协同调解十件至十九件。

  2.乡(镇、市)长奖:全年协同调解五件至九件。

  十二、本要点溯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实施。

  本要点修正条文自函颁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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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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