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关务人员升官等考试规则
修正「关务人员升官等考试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300006551号
发布日期:2004-1-27
执行日期:2004-1-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06551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暨第3条之附表:「关务人员升官等考试类科及应试科目表」(修正表头部分)
第8条 现职人员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终考绩成绩,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绩高于考试成绩时,合并计算为总成绩,占百分之三十,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其余应考人,以考试成绩为总成绩。前项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终考绩,其期间中断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递补之,低一官等考绩不予采计。但依本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应荐任升官等考试者,得采计低一官等之年终考绩。
第一项考试成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简任升官等考试,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五,合并计算为考试成绩。其笔试成绩,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二、荐任升官等考试,笔试成绩,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
简任升官等考试之口试,依口试规则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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