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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

修正教育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

修正「教育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001648号

发布日期:2004-1-20

执行日期:2004-1-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01648号令修正发布第2、4、28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第4条 公益信托之许可及监督,由主管机关为之。但信托财产未达一定金额,且其主要受益范围在单一之直辖市或县(市)者,主管机关得委由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许可及监督,并办理本法及本办法所定主管机关应办理事项。

前项一定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公益信托之主要受益范围不明或有疑义,不能确定其许可及监督之机关者,得申请主管机关指定之。

第28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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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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