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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台东县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管理自治条例

制定台东县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管理自治条例

制定「台东县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管理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20113625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执行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113625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8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为维护管理本县有线电视、行动电话及固定通信网路之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本府得将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申请、核准及管理维护事项委由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办理。

第3条 有线电视、行动电话及固定通信网路业者(以下简称业者)向道路管理机关申请道路挖掘埋设缆线管道,经道路管理机关评估于道路挖掘后将严重影响交通及民众通行,而不允许其挖掘道路时,业者得依本自治条例申请将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

第4条 业者申请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应提出下列文件,向辖区内各乡(镇、市)公所(以下简称管理机关)申请:

一、申请书。

二、行政院新闻局核发之有线电视筹设许可证或系统经营执照(有线电视业者),或交通部核发之电信事业筹设同意书或特许执照(行动电话业务),或综合网络业务网络建设筹设同意书或特许执照(固定通信网络业者)影本三份。

三、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四、分配线网络布设路线图、使用下水道位置图及长度、设计平面图、既有附挂线路平面图、设计断面图及引上管设置位置详图。

五、施工时交通维持计画及施工后现场环境复原措施。

六、其它应行记载事项或文件。

七、切结书。

管理机关收件后,应于二周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者由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业者签订暂挂契约,并副知道路主管机关,未依期限签订者,视同弃权。

第5条 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经管理机关会同勘查确认暂挂缆线不影响原排水功能及无妨碍清疏工作。

二、产业道路之侧沟、倒虹吸管、管径小于六十公分之排水涵管、长度超过十二公尺之连接管、及宽度小于三十公分或深度小于四十公分之公共道路侧边沟,均不得暂挂缆线。

三、缆线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设施之阀门、闸门、舌阀等。

四、暂挂缆线应布设于侧沟盖版底二十公分内、涵管除涵管顶点二侧各十五公分外之顶点下方管内径百分之十五水平线以内之管壁范围内、或箱涵在箱涵顶版底下方箱涵内净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线以内,且不得超过四十公分之侧墙或顶版。

五、每一连接管仅允许三条缆线穿过,进出之转弯处应以对排水及清疏影响最小之施工方式固定;如超过三条缆线,以先申请者为优先。未经核准之业者如确有缆线连接需要,由业者提出非明挖之施工方式或其他经管理机关审核同意之方式设置。

六、暂挂缆线布设纵向应贴壁或沿盖顶整齐钉挂;横向穿越应紧贴盖版底,均不得下垂。

七、缆线除连接管外应至少每五公尺及于缆线转折点处,以不锈钢膨胀螺丝及线夹固定,固定前须使用紧线器拉紧缆线,并不得下垂或悬空,且不得影响结构体承载强度。

八、暂挂缆线之暂挂方式应避免影响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如影响清疏,其因清疏工作造成暂挂缆线损坏,业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赔偿。

九、经同意暂挂之缆线,每五公尺应标示业者名称及证照字号。

十、暂挂路段以行政院新闻局或交通部核准之经营地区为限。同一业者在同一雨水下水道仅得布设铜缆(同轴电缆)、光缆各一条为原则,各业者缆线不得并排成束。

十一、每一雨水下水道内之缆线核准数以五条为限。但经管理机关审查不影响排水功能及清疏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请暂挂业者,应于订约后三个月内开工,于规定施设期限内完成。

为有效利用前项第四款所定暂挂范围,由新申请暂挂业者设置相符尺寸之不锈钢固定钣架后,其它既有暂挂业者应配合共同将所属缆线固定,所设置之钣架须同意无偿供后续申请暂挂业者使用。固定钣架上每条缆线纵向均应确实贴紧固定,不得并排成束,如固定钣架范围内因暂挂业者过多,致无法全数容纳时,以先申请核准者为优先。机房(或基地台)所在之街廓因进出之缆线过多,以申挖埋设管道为原则。

第6条 业者申请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应缴纳使用费,其收费基准由本府另订之。

第7条 核准暂挂期间,业者欲终止契约,应于一个月前通知管理机关,管理机关于确认业者自行拆除暂挂后,无息退还未到期之使用费。未依规定拆除,管理机关得雇工径予拆除,所需费用由业者负担或得由未退还之未到期使用费或履约保证金扣除。核准暂挂期间,未经申请而自行拆除暂挂者,其已缴付之使用费,不得要求退还。

第8条 缆线暂挂雨水下水道使用期间以一年为限,业者如欲继续暂挂,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检附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文件提出申请,管理机关收件后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同意者予以通知签订契约;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第9条 契约有效期间内,管理机关得因公共工程需要,于一个月前通知并要求业者将暂挂之缆线迁移,但遇突发事故须紧急处理,得随时通知,业者应即配合拆迁。如业者未能配合拆迁,管理机关得派员拆迁或剪除,业者应自行负担损失,不得异议或要求赔偿。

暂挂缆线依前项拆迁或剪除后,管理机关如无法再提供暂挂或业者不欲继续暂挂时,管理机关应终止暂挂契约并无息退还未到期之使用费。

第10条 缆线暂挂后,如遇政府各机关办理道路新筑、拓宽或排水系统更新改善或交通系统更新等工程,业者应依管理机关之通知,无条件配合预埋管道,并立即迁移缆线,同时该改善路段内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暂挂,已有之暂挂契约经管理机关之通知即行终止,并无息退还未到期之使用费。

第11条 缆线暂挂后,如遇管线单位申请齐挖时,业者应配合预埋管道。且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迁妥,管理机关并即停止受理该路段内雨水下水道暂挂缆线之申请。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规暂挂,由管理机关予以剪除,剪除所需费用比照第七条规定办理,业者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一、未经申请、审查同意并完成签订契约或契约已失其效力者。

二、暂挂位置与契约所订暂挂范围不符者。

三、雨水下水道内设置暂挂缆线以外任何物品者。

四、违反第五条规定,且未于通知期限内改善者。

五、其它有碍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行为者。

有前项第一款之违规情事,一年内累积计达二次或情节重大者,管理机关得一年内不受理该业者于违规地点行政区之暂挂申请。有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任一违规情事而情节重大者,亦同。

第13条 业者对设置于雨水下水道之暂挂缆线等所有设施物,每月至少应检视、维修一次,并将检视成果于次月五日前以书面资料或电子邮件报请管理机关备查,管理机关得派员会同有关单位与业者抽验查证。

第14条 下水道管理机关应于每年一、七月十日以前将上半年核准暂挂案件,制表送本府备查。

第15条 使用雨水下水道暂挂之缆线因施工或维护不良,致发生灾害事故,业者应负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16条 暂挂雨水下水道之履约保证金,依收取之使用费六个月份计算。

第17条 本自治条例所需书表格式、履约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方式及审查作业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18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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