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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并修正有线广播电视法条文

增订并修正有线广播电视法条文

增订并修正有线广播电视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12-24

执行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二○○二三九○四一号总统令

兹增订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条文;并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第六十八条条文,公布之。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十九条 系统经营者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外国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系统经营者之股份,合计应低于该系统经营者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六十,外国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为限,且合计应低于该系统经营者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

系统经营者最低实收资本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系统经营者。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有不符前项所定情形者,应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改正。

系统经营者不得播送有候选人参加,且由政府出资或制作之节目、短片及广告;政府出资或制作以候选人为题材之节目、短片及广告,亦同。

第二十条 系统经营者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三分之二;监察人,亦同。

董事长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政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投资系统经营者;其配偶、二亲等血亲、直系姻亲投资同一系统经营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计不得逾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本法修正施行前,系统经营者有不符规定者,应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改正。

政府、政党、政党党务工作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担任系统经营者之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担任者,系统经营者应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前二项所称政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之范围,于本法施行细则定之。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筹设、营运有线广播电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议委员会应为不予许可之决议:

一、违反第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规定者。

二、违反第第二十一条规定者。

三、工程技术管理不符合交通部依第三条第三项所定之规则者。

四、申请人因违反本法规定经撤销筹设或营运许可未逾二年者。

五、申请人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三十七条之一 为保障客家、原住民语言、文化,中央主管机关得视情形,指定系统经营者,免费提供固定频道,播送客家语言、原住民语言之节目。

第六十八条 经许可筹设有线广播电视者或系统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撤销筹设许可或营运许可,并注销筹设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

一、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

三、未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准,擅自变更申请书内容或营运计画者。

四、未依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变更,擅自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者。

五、未经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发给营运许可证,擅自营运者。

六、违反第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者。

七、未依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定提供频道,播送节目者。

八、违反第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者。

九、违反第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

十、于受停播处分期间,播送节目或广告者。

前项限期改正方式如下:

一、处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二、转让全部或部分营业。

三、免除担任职务。

四、其它必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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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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