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冷冻空调业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冷冻空调业规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工字第09404601110号
发布日期:2005-2-18
执行日期:2005-2-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6011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冷冻空调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一、申请许可。
二、申请、变更或换领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
第3条 冷冻空调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换领或补发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者,应缴纳证照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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