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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名称为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教官资

修正中央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名称为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教官资

修正「中央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名称为「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警字第0920076418号

发布日期:2003-12-17

执行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20076418号令、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56341B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中央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及警察学校教官资格审查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警察教育条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各校)教官分为警察、消防学科及术科教官;其官等分为警佐、警正、警监。

第3条 警察、消防学科教官资格如下:

一、警佐教官经中央警察大学(警官学校)二年以上学制毕业,具有警佐一阶以上警察官任用资格,曾任警察、消防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二、警正教官经中央警察大学(警官学校)二年以上学制毕业,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三、警监教官经中央警察大学(警官学校)二年以上学制毕业,具有警监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任警正教官六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二)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现任警监警察官,并有警察、消防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第4条 警察、消防术科教官资格如下:

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阶以上警察官任用资格,曾任警察、消防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对所授警察、消防术科确有精练技能而有成就证明者。

二、警正教官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或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或认可之单项体育团体认定具有省(市)级以上教练资格者。

三、警监教官具有警监警察官各官阶任用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曾任警正术科教官六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二)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现任警监警察官,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三)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或认可之单项体育团体认定具有国家级以上教练资格,并有警察、消防术科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第5条 教官之资格,由内政部设教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之;审查合格者发给证书。

各校遴任教官时,受遴任人应具有现职警察、消防机关、学校人员之身分。

第6条 申请教官资格审查者,应填具申请表并检附下列文件送内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转各校初审后,转报内政部教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履历表一式三份。

二、学历证明文件。

三、服务机关、学校之服务证明书。

四、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或认可之单项体育团体认定具有省(市)级以上教练资格证明文件。

五、警察、消防专业著作二十份,著作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著作所引资料应注明出处,并附参考书目。

(二)著作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如用外国语文撰写必须加附中文提要。

(三)著作以申请审查资格前三年内所出版者为限。

(四)著作应与任教科目性质相符。

(五)著作如系数人合着,应书面陈明该著作内何部分为本人之贡献,并须其它合着人签章证明。

前项第五款专业著作审查规定,警佐术科教官,不在此限。

第7条 现任专任教官晋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外,应有警察、消防专业著作并经审查合格;其著作应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申请程序比照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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