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共艺术设置办法
修正「公共艺术设置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文参字第0922123719号
发布日期:2003-12-12
执行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参字第0922123719号令、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20091567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12条条文第12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负责审议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辖内公有建筑物之公共艺术设置案。
中央部会应负责审议前项设置范围跨越二个以上直辖市、县(市)行政辖区及其所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设置案,并应邀请公共艺术设置所在地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设置审委会者,应由文建会谘委会负责审议。
公共艺术设置案经费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得由兴办机关径依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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