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标准化奖励办法
修正「标准化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字第09204614200号
发布日期:2003-12-10
执行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204614200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第4条 奖励之奖项、奖额及奖金如下:
一、团体标准化奖:奖励对制定并推行某行业、领域或团体间共享之标准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机关(构)、团体或公司,每年二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公司标准化奖:奖励对制定并推行各自机关(构)或团体、公司等内部使用之标准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机关(构)、团体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标准化成就奖:奖励对推动国内实施标准化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个人。每年三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前项各款之奖项,参选者未达个别奖项之奖励基准时,该奖项、奖额得从缺之,其所余之奖金,得经评审委员会决议,并入已达奖励基准之他款奖项中运用,增加该奖项之奖额;如各奖项均无达奖励基准者,得从缺之。
前项奖励基准,由评审委员会决议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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