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海关关员职程的入职及晋升制度
订定海关关员职程的入职及晋升制度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2004号
发布日期:2003-12-4
执行日期:2003-12-5
生效日期:1900-1-1
海关关员职程的入职及晋升制度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3/2003号法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旨在为海关关员职程的入职及晋升订定招聘、人员甄选、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一般制度及运作等方面应遵从的规则。
第二条 入职及晋升开考的举办
举办本行政法规所指的入职及晋升开考,须经海关关长作出说明需要及适时理由的建议后,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许可。
第三条 准考
具备一般法对担任公职所要求的要件及第3/2003号法律为有关职级所规定的要件的人,可投考海关关员职程的入职及晋升开考。
第四条 入职及晋升
一、关员、机械专业关员及副关务监督职级的入职开考分为以下阶段:
(一)培训课程的录取开考;
(二)培训课程;
(三)实习。
二、高级关员、机械专业高级关员、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的晋升开考分为以下阶段:
(一)培训课程的录取开考;
(二)培训课程。
三、关务监督、副关务总长及关务总长职级的晋升开考分为以下阶段:
(一)一般考试阶段;
(二)专业考试阶段。
四、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入职及晋升开考,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五、第一款所指的培训课程及实习为第3/2003号法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指的培训课程及实习。
第五条 培训课程录取开考的目的
培训课程录取开考的目的是评估投考人的才能、能力及资格,以便录取人员修读培训课程。
第六条 培训课程的目的
培训课程是按海关所履行的职责对学员教授必要的知识,以及为担任职务作出所需的一般准备。
第七条 实习的目的
实习的目的是让实习员直接接触与其加入海关关员编制后的职务相符的实际工作。
第二章 入职
第一节 培训课程的录取开考
第八条 开考通告
在不影响适用一般规定的情况下,开考通告尚应载有:
(一)第四条所指入职开考的各阶段;
(二)录取修读培训课程的名额及培训课程的性质;
(三)录取进行实习的名额。
第九条 典试委员会
一、培训课程录取开考的典试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的三名海关人员组成,其成员如下:
(一)进入一般基础职程及专业职程职级:
主席一名 由高级职程职级的人员担任;
正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各两名 由一般基础职程内的关务督察职级或专业职程内的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的人员担任;
(二)进入高级职程职级:
主席一名 由高级职程中高于副关务监督职级的人员担任;
正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各两名 由高级职程职级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甄选方法
一、培训课程录取开考的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体格检查;
(三)体能考试;
(四)心理测验;
(五)专业面试;
(六)品格审查。
二、进入高级职程的培训课程录取开考的甄选程序,除上款所指方法外,尚须增加履历分析的甄选方法。
三、各甄选方法均具淘汰性质,但第一款(五)项及第二款所指的甄选方法除外。
四、心理测验可包括多个阶段,且各阶段均可具淘汰性质。
第十一条 甄选方法的目的
一、上条所指甄选方法的目的如下:
(一)知识考试是用作评估投考人的常识及语言能力;
(二)体格检查是按将担任的职务评估投考人的体格状况;
(三)体能考试是用作评估投考人是否具备执行海关职务所需的体能;
(四)心理测验是通过心理技术方法,评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征,目的是确定其是否符合执行海关职务的要求;
(五)专业面试是按职务要求的特点,评估与投考人的专业资历及专业经验有关的专业条件;
(六)品格审查是用作评估投考人的品德,尤其评估在海关执行职务所需的与道德及公民品格有关的要素;
(七)履历分析是用作评估投考人的任职能力,并按个别情况衡量其基本学历、补充专业培训、专业资历及专业经验,以及投考人曾修读的课程。
二、为适用上款(六)项的规定,须考虑倘有的警察纪录,以及任何备有的资料,但不影响投考人的听证权,该权利须自投考人获悉淘汰的意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
第十二条 考试大纲及体检条件
知识考试及体能考试的内容,以及通过体格检查所需的条件,由行政长官经海关关长建议,以批示核准。
第十三条 评核制度
一、各甄选方法采用的评核制度如下:
(一)知识考试、专业面试及履历分析 0至100分;
(二)体格检查、体能考试及品格审查 “合格”或“不合格”;
(三)心理测验 对投考人的评核分成五类:“极优”、“优”、“良”、“平”、“劣”。
二、为计算最后评分,上款(三)项所指类别相当于100分、80分、60分、40分、0分。
三、属下列情况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一)在知识考试中得分低于50分;
(二)在体格检查、体能考试或品格审查中被评为“不合格”;
(三)在心理测验中被评为“劣”。
四、最后评分低于50分的投考人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最后排名
一、在培训课程录取开考合格的投考人按评分高低依次排名。
二、培训课程的开课日期与最后排名名单一同公布。
三、最后评分相同的投考人,按下列标准依次排名:
(一)较高学历;
(二)专业面试的得分较高;
(三)年龄较小。
四、最后排名名单由行政长官确认,并张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以通告公布的地点。
第二节 培训课程
第十五条 录取修读培训课程
对在培训课程录取开考中被评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关评核名单中的排名,以及按开考通告所指名额,录取修读培训课程。
第十六条 种类及名称
一、海关关员职程的入职培训课程如下:
(一)进入一般基础职程内的关员职级或专业职程内的机械专业关员职级的培训课程;
(二)进入一般基础职程内的副关务督察职级或专业职程内的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培训课程;
(三)进入高级职程内的副关务监督职级的培训课程。
二、上款所指培训课程分别称为基础培训课程、中级培训课程及高级培训课程。
第十七条 培训课程的期间
一、培训课程的期间如下:
(一)基础及中级培训课程为期六至十二个月;
(二)高级培训课程为期十二至十八个月。
二、培训课程的教学大纲分为基本训练阶段及专业训练阶段。
第十八条 修读制度
培训课程的修读制度如下:
(一)如学员具公务员身份,以定期委任制度进行;
(二)其它情况,以散位合同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 培训课程的连续性
一、学员不得在培训课程期间享受年假。
二、属例外情况且不影响课程正常运作,海关关长可批准学员在上款所指期间内享受年假。
第二十条 培训课程的计划
一、培训课程是按行政长官预先核准的计划及在海关培训中心主任领导下进行。
二、在核准的培训课程计划内可订定具淘汰性质的课目。
三、培训员及指导员由海关关长委任。
第二十一条 报酬
一、修读培训课程期间可根据第3/2003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取报酬。
二、属第十八条(一)项所指的公务员,可选择收取原薪俸。
第二十二条 膳食及住宿
为配合培训课程的进行,学员在培训课程期间可获提供膳食及住宿。
第二十三条 评核制度
一、 培训课程采用持续评核制度。
二、学员的评核,是按培训课程的目的及按课程大纲教授的内容,由为评核目的而指定的培训员或指导员给予评分。
三、上款所指评核采用0至100分制。
四、评分低于50分的学员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培训课程的最后评核
一、培训课程结束后,学员按评分高低依次排名于经行政长官确认的评核名单内。
二、如学员评分相同,则适用第十四条第三款所指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培训课程的淘汰
一、行政长官可按海关关长具说明理由的建议,命令淘汰下列学员:
(一)根据海关关员纪律制度,所作的违法行为可被处相当于停职或停职以上处分,或有关处分的总和超过二十日罚款;
(二)表现出不具备在海关服务所需的个人及公民品德;
(三)连续或间断不合理缺勤超过培训课程计划所订课时;
(四)连续或间断合理缺勤超过培训课程计划所订课时;
(五)在第二十条第二款所指任一具淘汰性质的课目成绩不合格者。
二、在不影响上款(四)项规定的情况下,如属因病、亲属死亡、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合理缺勤,且缺勤不影响继续修读培训课程,行政长官可按海关关长的建议,决定不淘汰有关学员。
第三节 实习
第二十六条 补充适用
本行政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实习阶段,但不影响以下数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的录取
对在培训课程中被评为合格的学员,按有关评核名单中的排名,以及按开考通告所指名额,录取进行实习。
第二十八条 实习的期间
实习为期三至十二个月。
第二十九条 膳食
实习员在实习期间有权获供应膳食,如基于合理原因不能提供膳食,则实习员可按为海关关员所定方式获补助。
第四节 入职开考的最后评核、任用、放弃及重修
第三十条 开考的最后评核
一、实习结束后,投考人按评分高低依次排名于经行政长官确认,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最后评核名单内。
二、最后评分是以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得分作为基础,并按培训课程及实习计划所厘订的评分系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 任用
成绩合格的投考人按上条所指最后评核名单内的排名次序填补既定空缺。
第三十二条 放弃
一、投考人可随时放弃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但有义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赔偿,金额以至放弃日的培训成本作为计算基础,并按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的公式计算。
二、如确认放弃的理由合理,可免除或减少上款所指赔偿。
第三十三条 重修培训课程及实习
一、第三十条所指最后评核名单内成绩合格但尚未填补空缺的投考人,或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被淘汰的投考人,自公布上述名单之日起两年内,只要仍符合担任海关职务的一般及其它必需要件,且体格检查合格者,经海关关长许可,可直接获录取修读随后开办的培训课程及进行相关实习,但以一次为限,且不影响以下两款的规定。
二、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被淘汰的投考人,仅在在职患病或病情加重而缺勤,怀孕或根据一般制度规定被定为因工作意外而缺勤的情况下,方可获准重新修读随后开办的培训课程及进行相关实习。
三、按第一款规定获录取的投考人人数,不计入相关培训课程拟录取的学员名额内。
第三章 晋升
第一节 基础职程内的晋升
第三十四条 补充适用
在不影响本节各条文规定的情况下,经作出必要配合后:
(一)晋升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开考,适用本行政法规第二章的规定;
(二)晋升高级关员、机械专业高级关员、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的开考,适用本行政法规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及第四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甄选方法
基础职程内职级晋升的培训课程录取开考的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体格检查;
(三)体能考试;
(四)心理测验;
(五)专业面试;
(六)履历分析。
第三十六条 晋升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
一、晋升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开考由第四条第四款所指的培训课程录取开考、培训课程及实习等阶段组成。
二、晋升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培训课程等同第十六条所指的中级培训课程。
三、第一款所指开考的阶段可与同一职级入职开考的阶段一并进行。
四、当出现上款所指情况时:
(一)应根据第3/2003号法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开考通告内订出需填补空缺数目,并订出属有关职级任职人员的学员录取名额及其它学员的录取名额;
(二)对所有获录取修读晋升及入职的中级培训课程以及进行有关实习的投考人,按同一标准评核及按评分高低依次排名于同一最后评核名单内;
(三)合格的投考人按上项所指名单的排名次序填补既定空缺。
第三十七条 晋升高级关员、机械专业高级关员、关务督察
及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
一、第四条第二款(二)项所指的培训课程为期一至三个月。
二、最后评分是以培训课程的得分作为基础,并按培训课程计划所厘订的评分系数计算。
三、合格的投考人按上款所指最后评分高低依次填补既定空缺。
第三十八条 最后评核
基础职程内职级晋升开考的最后评分相同时,排名以履历分析得分较高的投考人为先;履历分析得分亦相同时,排名以专业面试得分较高的投考人为先。
第二节 高级职程内的晋升
第三十九条 高级职程内的晋升开考
高级职程内职级的晋升开考由第四条第三款所指的一般考试及专业考试阶段组成。
第四十条 典试委员会
一、高级职程内职级晋升开考的典试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的三名海关人员组成,其成员如下:
(一)晋升关务总长职级:
主席一名 由副海关关长或助理海关关长担任;
正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各两名 由关务总长职级的人员担任;
(二)晋升副关务总长及关务监督职级:
主席一名 由副海关关长、助理海关关长或关务总长职级的人员担任;
正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各两名 由关务总长或副关务总长职级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一般考试及专业考试
一、一般考试阶段包括知识考试、体格检查、体能考试及心理测验。
二、专业考试阶段包括专业面试及履历分析。
三、一般考试阶段具淘汰性质。
四、心理测验可包括多个阶段,而各阶段均可具淘汰性质。
五、为执行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最后评核
一、专业考试阶段结束后,投考人按评分高低依次排名于经行政长官确认,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最后评核名单内。
二、最后评分是以专业考试的得分作为基础,并按考试大纲所厘订的评分系数计算。
三、最后评分相同时,适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用次序
合格的投考人按上条所指最后评核名单内的排名次序填补既定空缺。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举办
培训课程及实习由海关培训中心举办,并在海关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内进行。
第四十五条 制服
一、学员及实习员必须穿著制服。
二、学员及实习员获配给完备的制服,而有关费用由海关负担。
第四十六条 敬礼及礼仪
海关关员的敬礼及礼仪制度,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学员及实习员。
第四十七条 纪律制度
海关关员专有纪律制度内符合学员及实习员身份的义务制度及纪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学员及实习员。
第四十八条 候补制度
凡本行政法规未明确规范的事宜,均适用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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