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失效
修正「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11-26
执行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2004-12-24
第1条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第5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以书面备齐及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一事业之名称、实收资本额、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在地、设立登记日期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二主要营业所及其它营业所所在地。三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之日。四传销制度,应包括佣金、奖金及其它经济利益之内容、发放条件、计算方法及其合计数占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五参加契约条款及格式。六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品项、价格、单位成本、用途、来源及其有关事项。七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前项所称书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
第7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资料所载内容如有变更,应于实施前报备。但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得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备。
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款之单位成本如有变更,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8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者,应于停止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第11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时,应告知下列事项,不得有隐瞒、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一实收资本额及前一年度营业总额。但营业未满一年者,以其已营业月份之累积营业额代之。二传销制度,应包括参加人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因其后加入之参加人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取得条件及计算方法。三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四参加人应负之义务与负担。五商品或劳务之品项、价格、用途及其有关事项。六商品或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七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画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八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参加人介绍他人加入时,不得就前项各款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第12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时,应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参加契约应包括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项。前项之书面,不得以电子文件为之。
第13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就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款事项,告知参加人或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契约,其内容除有利于参加人之外,应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条之一至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
第15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将下列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财务报表备置于其主要营业所: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参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于前一年内自多层次传销事业应获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者,得向所属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查阅前项财务报表。多层次传销事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起二个月内,仍应依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20条 多层次传销事业或其参加人以声称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加入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应具体说明,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第2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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