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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失效

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失效

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失效]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71/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

发布日期:2003-11-26

执行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2005-5-14

核准《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核准的《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于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第一条 使用之条件

一、为适用本规章之规定,位于黑沙环新填海区之多层停车场,以下称为“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是一个由三层及天面层组成之公众停车场。

二、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共设有735个向公众开放的车位,包括:

(一)轻型汽车车位——276个;

(二)小型公共汽车及长度不超过7米和总重量不超过7吨之重型车辆车位——250个;

(三)公共汽车及其它重型车辆车位——209个。

三、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的出口及入口均设于劳动节大马路。

四、除获土地工务运输局特别许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征之车辆使用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

(一)重型摩托车、轻型摩托车及脚踏车;

(二)按照现有之标志及指示所载之限制,其体积或其本身重量或车身连同所载物之重量,妨碍在停车场内行驶及进入泊车位,又或可能对建筑物之结构安全构成危险之车辆;

(三)载有可对停车场、任何使用者或对该停车场内停泊车辆的安全构成危险,尤其是运载有毒、不卫生或易燃物品的车辆;

(四)产生之废气超过法定限度的车辆。

五、有意使用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驾驶者,应从设于入口处之自动装置取得普通入场票。

六、于停车场收费处缴付与泊车时间相应之费用后,驾驶者应在十分钟内将车辆驶离停车场。

七、超过上款所指之时间,驾驶者须重新缴付费用。

第二条 收费

一、透过普通票收取使用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的费用。

二、使用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之收费如下:

(一)轻型汽车:

——普通票,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澳门币3元;

(二)小型公共汽车及长度不超过7米及总重量不超过7吨的重型车辆:

——普通票,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澳门币4元;

(三)公共汽车及其它重型车辆:

——普通票,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澳门币5元。

三、上款所指之收费,可由行政长官应土地工务运输局之建议,以批示修改。

第三条 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服务人员之认别及制服

在污水处理站多层停车场服务的人员,应穿著专有的制服及配戴识别证件。

第四条 准用

补充适用七月十三日第52/87/M号法令核准的《多层停车场之使用及经营规章》。

第五条 试验期

一、自本规章开始生效起,许可以试验形式对连续泊车时间相等或少于四十八小时者,暂停收取第二条第二款(一)项、(二)项及(三)项所指之普通票收费。

二、应在上款所指的试验期结束之前最少提前七日透过通告张贴在多层停车场内,并在两份本地出版的报章上连续两期刊登有关通知,其中一份报章须为中文,而另一份须为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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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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