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
修正「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役字第09200813753号
发布日期:2003-11-24
执行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200813753号令修正发布第4、10~13、16、17、20条条文
第4条 替代役役男惩处种类如下:
一、罚站。
二、罚勤。
三、禁足。
四、申诫。
五、记过。
六、罚薪。
七、辅导教育。
第10条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罚勤、禁足或申诫;必要时,得并予惩处:
一、执行勤务懈怠、疏忽或延缓,情节轻微。
二、言行失检,情节轻微。
三、执行勤务时,服装仪容或配备不合规定。
四、处事不当,致生事故,情节轻微。
五、遗失识别证。
六、无故不参加各项训练、竞赛、测验、表演或考核。
七、酗酒滋事,情节轻微。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场所之规定,情节轻微。
九、担任管理干部、领导无方,致生不良后果,情节轻微。
十、违反团体纪律,情节轻微。
十一、恶意诋毁监督长官、管理干部,情节轻微。
十二、对公物保管不善,情节轻微。
十三、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
十四、不服从监督长官或管理干部指挥,情节轻微。
十五、未经准假擅离服勤、训练或指定住宿场所,未达四小时。
十六、以虚伪之情事逃避服勤。
十七、其它相当于前十六款之不当行为。
前项各款情形于军事基础训练期间,得另处以罚站。
第11条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记过;必要时,得并予罚勤或禁足:
一、执行勤务不力,贻误公务,情节较重。
二、非因公务需要,擅自动用公务或支用公款。
三、酗酒滋事,情节较重。
四、接受不当之馈赠或接待。
五、滥权、越权,或执行勤务显失公正。
六、言行失检,情节较重。
七、处事不当,致生事故,情节较重。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场所之规定,情节较重。
九、担任管理干部,领导无方,致生不良后果,情节较重。
十、违反团体纪律,情节较重。
十一、恶意诋毁监督长官、管理干部,情节较重。
十二、不服从监督长官或管理干部指挥,情节较重。
十三、未经准假擅离服勤、训练或指定住宿场所四小时以上未达一日。
十四、从事兼职、兼差或其它营利行为。
十五、其它相当于前十四款之不当行为。
前项各款情形于军事基础训练期间,得另处以罚站。
第12条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罚薪:
一、累计记过三次。
二、破坏公物。
三、对公物保管不善,情节较重。
四、擅用民物。
五、执行勤务不力,致生严重后果。
六、未经准假擅离服勤、训练或指定住宿场所一日以上未达三日。
七、其它相当于前六款之不当行为。
第13条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辅导教育:
一、依前条第一款罚薪。
二、未经准假擅离服勤、训练或指定住宿场所三日以上。
三、酗酒滋事或暴力斗殴,致生严重后果。
四、担任管理干部,利用职权欺凌属员,情节重大。
五、不服从监督长官或管理干部之指挥、管教,致生严重后果。
第16条 奖励及惩处,应以书面为之。但荣誉假、罚站、罚勤、禁足,得于集会中以言词宣示;受奖励及惩处人员因故未出席者,由长官指定他人代为转达。
替代役役男转调至其它服勤单位时,其奖励或惩处案件,由原服勤单位检具相关事迹资料,函请新服勤单位办理。
第17条 奖励及惩处,得依下列标准相互抵销:
一、荣誉假一小时得抵销罚勤一小时,以一日折算八小时。
二、荣誉假一日得抵销禁足一日。
三、嘉奖一次得抵销申诫一次。
四、记功一次得抵销记过一次。
五、嘉奖三次得抵销记过一次。
第20条 替代役役男对前条第二项之惩处不服时,得于惩处核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言词向需用机关提出申诉;原惩处机关为需用机关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前项申诉以言词为之者,受理申诉机关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读,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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