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组织规程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人事字第09203576101号
发布日期:2003-11-19
执行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0920357610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0条
第1条 本规程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院研究中心之设立及运作,依本规程之规定。本规程未规定者,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之规定。
第3条 研究中心得依其研究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中心或研究计画。
第4条 研究中心设置之目的,在结合本院各研究所(处)之研究人员或院外之专业人员,从事跨领域研究、进行特定研究计画或提供服务。
研究中心之设置,应审酌下列事项:
一本院执行跨领域研究、地区综合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或提供特定服务之客观需要与发展潜力。
二本院现有研究所(处)或研究中心之组织不足以执行前款研究或服务计画之左证。
三研究中心下辖专题中心或研究计画预定存续期间及评估存续之适当时期。
四于研究中心从事其它与设立宗旨相符研究之可行性与拓展性。
五人员之员额编制。
第5条 研究中心之设立,应经下列程序:
一研究中心之设置应经本院评议会通过,由院长呈请总统核准之。
二院长遴聘院内外专家组成研究中心之顾问委员会。
研究中心下之特定研究计画,得经本院院务会议通过、院长核定,设置专题中心。
第6条 研究中心设顾问委员会,由院长遴聘之顾问九至十九人组织之,均为无给职。顾问互选一人为召集人。
研究中心顾问任期三年,连聘得连任。顾问领域范围依研究中心下辖各专题中心及研究计画之性质需要,由院长核定之。
第7条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得由院长指定本院副院长兼任,或自院长特派之聘任小组或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所推荐之二至四位候选人中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由本院特聘研究员或专任研究员兼任,并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本院特聘研究员或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绩之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研究机关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三曾任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大学教授至少三年。
研究中心设立后,其主任之聘任,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专题中心置专题中心执行长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该专题领域之本院研究员中推荐,报请院长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为三年,得连任一次。专题中心执行长任期为二年,得连任。
第8条 研究中心置研究人员、研究技术人员、行政及技术人员,依下列原则聘(任)用:
一编制内人员得由研究中心聘(任)用或由本院其它单位专任人员转聘(任),研究人员亦得由研究中心与本院其它研究单位合聘。研究人员于研究中心或其下辖专题中心之配置,由研究中心主任签请院长核定之。
二编制内人员于其研究任务终止后,归建原任职之研究单位或转任本院其它单位,但聘任契约中规定研究任务终止时视为自动解聘者,从其约定。专题中心解散时,亦同。
三非编制内约聘人员于研究计画终止时,自动解聘。专题中心解散时,亦同。
第9条 研究中心合聘专任研究人员之支薪单位,由研究中心及其合聘任职之研究单位协商。
第10条 研究中心设中心业务会议,其组成、召集办法及职权,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研究中心各级研究人员人数不足时,由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依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员新聘、续聘及升等审议程序作业要点第四条之规定,执行相关聘审业务。
研究中心各级专任研究人员(含合聘)参与中心业务会议之方式及各项业务表决权计算之标准,由研究中心主任陈请院长核定。
第11条 本院研究中心与研究所(处)从事之研究计画性质相关者,应由各该单位合作研办之。
研究中心编制内合聘研究人员之升等、续聘及考绩,由支薪单位办理。
第12条 研究中心为增进行政效率,得由主任约请中心内人员分设委员会,其专责处理事项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第13条 研究中心之研究计画,应定期由主任协同专题中心执行长提出执行报告,提请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审核之。其执行报告应包括研究中心及专题中心之研究及服务执行成果、业务调整规划、预算编审情形等。
第14条 本规程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款所订评估专题中心存续之适当时期届至时,分组顾问会议应评估专题中心存续之必要性及预定再存续期间,并订定下次评估存续之适当时期,提请院务会议审议。
第15条 专题中心之任务或计画在执行完毕前,如经分组顾问会议议决提请院务会议通过,以该计画移转由研究所或其它研究中心执行为恰当者,经院长核定,于计画之所有相关业务完成移转时,解散专题中心。
第16条 本规程第十三条至十五条有关经由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或分组顾问会议评估、议决或提请通过之事项,院长亦得视个案需要另聘项目小组为之。
第17条 研究中心为办理行政事务及技术业务得置高级分析师、高级管理师、高级设计师、编审、技正、分析师、管理师、设计师、组员、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
第18条 前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1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20条 本规程经评议会通过,由院长发布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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