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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区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订定区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订定「区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11-14

执行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本办法依渔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区渔会甲类会员,系指每年直接从事渔业劳动达三个月以上者;其证明文件如下:一远洋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二近海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三沿岸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其渔业劳动不使用船筏者,应提出超过基本工资之渔业劳动所得证明,或鱼货交易资料并同村、里长出具之证明。四浅海养殖渔民:海上劳动经历证明文件;其渔业劳动不使用船筏者,应提出超过基本工资之渔业劳动所得证明。五鱼塭养殖渔民:鱼货交易资料及养殖渔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应提出超过基本工资之渔业劳动所得证明。六湖泊、河沼渔民:鱼货交易资料并同村、里长出具之证明。年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加入区渔会为甲类会员者,应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

第3条 已加入区渔会为甲类会员届满十五年以上且年满五十岁者,不受前条第一项每年直接从事渔业劳动达三个月以上之限制。

第4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区渔会乙类会员,证明文件如下:一雇用他人从事渔业经营之渔船主及渔业权人应领有渔业执照;鱼塭主应领有养殖渔业登记证明文件。二水产学校毕业或有渔业专着或发明,现在从事渔业改良、推广工作者,应有足以证明其学历、著作或发明及从事有关改良、推广工作之证明文件。三从事渔业劳动,其渔业劳动时间不合于甲类会员资格之兼业渔民,应持有可供查证之渔业劳动收入证明文件。

第5条 申请加入区渔会会员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第二条或第四条所定之证明文件,向设籍区渔会申请。但第二条第一项所定须实际从事渔业劳动时间之证明文件,得于入会后六个月内补送;届期未补送者,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6条 区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应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区渔会应设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小组,由总干事召集之。二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应将会员入会申请书及证明文件汇整,并就法令规定与个案事实条件审查,并叙明具体意见,造具审查名册,提报当次理事会。三理事会审查会员资格时,应依法令规定及事实条件个别审查之;审查结果应当场作成纪录,供渔会编造会员名册。前项第三款之审查,应报请主管机关派员指导监督,并请有关单位列席指导。

第7条 区渔会应将会员资格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不服,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向区渔会申请复审,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复审以一次为限。

第8条 区渔会会员资格异动时,该会员应填具会员异动申请书,并检附证明文件,向所属区渔会申请异动登记。

第9条 区渔会平时应办理会员会籍清查及异动登记。会员之资格变更者,区渔会应先以书面通知当事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请理事会审查,当事人届期不提出者,由区渔会径送理事会审查。本办法发布前,已依台湾省基层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要点加入之会员,由区渔会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10条 区渔会应每年至少一次派员前往户政事务所查对会员户籍资料,并将查对结果提报理事会;其涉及会员资格之得丧变更者,应依本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区渔会应设置会员会籍档案及会员名册;会员名册应按渔民小组为单位,分甲类、乙类、赞助会员三类编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区渔会存查,一份送所属渔民小组。会籍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永久保存。

第12条 区渔会会员退会时,应以书面向区渔会提出,并以书面送达区渔会之日起生效;区渔会并应列册提报理事会。前项会员退会前应对区渔会应履行之义务尚未履行者,仍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履行。

第13条 区渔会会员因提供不实之证件、资料或以不正当之方法,取得会员资格者,经区渔会查证及理事会审查后,撤销其会员资格,其自区渔会所获得之不当利益,区渔会应依有关法令规定予以追偿。区渔会会员入会后有未符合

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四条所定资格者,经区渔会及理事会审查后,废止其会员资格。区渔会会员不服前二项审查结果者,得准用第七条规定程序救济。

第14条 区渔会理事、总干事或会务人员办理会员资格审查事务,有提供不实之资料或以不正当之方法影响审查作业者,应依有关法令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15条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已依台湾省基层渔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要点加入区渔会为甲类会员,现仍从事渔业劳动者,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16条 区渔会审查会员资格对本法及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得拟定会员资格审查作业要点,提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

第17条 本办法所定之书、表、册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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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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