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敬礼及礼仪规章
修改敬礼及礼仪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36/2003号
发布日期:2003-11-13
执行日期:2003-11-13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敬礼及礼仪规章第22/2003号行政法规。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第22/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十一条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要员作出的礼仪
一、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政府各主要官员以及检察长有权接受作为本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内所载的礼仪。
二、
三、
第二条 附件的更改
第22/2003号行政法规附件二及附件三的内容,现分别更改为本行政法规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载的内容;本行政法规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别取代第22/2003号行政法规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附件一(略)
第22/2003号行政法规
附件二(略)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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