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汽车噪音检验处理办法
订定「汽车噪音检验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11-5
执行日期:2003-1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本办法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加速噪音:指汽车于一定路程、一定档速行驶状态下,测出之最大音量。二原地噪音:指汽车于原地在一定引擎转速下,测出之最大音量。三测定报告:指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测定机构检测符合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之测定报告。四合格证明:指依汽车新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核 (换)发废止及抽验办法检具新车型审验测定车噪音测定报告等相关文件,送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汽车新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
第3条 测定报告应包括加速噪音及原地噪音之测定结果。
第4条 取得进口汽车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客车之合格证明或测定报告者,应依本办法规定申请验证核章。
第5条 验证核章之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为之:一申请表(如附件)。二合格证明或测定报告。三海关核发之该汽车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以下简称完(免)税证明书)正本及影本。四在国内完成车身打造之柴油客车,应检具车辆车身打造完税证明正本及影本、车辆底盘出厂完税证明正本及影本 (进口底盘免附)、车身打造厂名册。五汽车出厂证明书或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文件。进口商使用其所属公会之合格证明申请前项验证核章时,应由该公会提出申请。
第一项第三款申请人检具之完(免)税证明书,除应记载进口者、进出口或制造地区所属港口或机场、厂牌及车型名称、车型年、车身号码、排文件型式、排气量、燃料种类外,其它登载事项如下:一汽油引擎汽车及其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应登载门数。二柴油引擎汽车及其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应登载引擎型式、引擎号码。
第6条 申请人办理验证核章检具之合格证明登载之制造或出口地区、国家与完(免)税证明书不符时,应检具原汽车制造厂出具之相关转运证明文件。申请人办理验证核章检具英文以外之其它外文文件,应检具驻外单位或外交部授权认证之中译本。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证明或测定报告与完(免)税证明书所载相关资料不符者,驳回其申请;审查符合规定者,应于五日内核章。
第7条 公务特殊用途车辆,申请人应检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径行办理验证核章。
第8条 申请人未依汽车新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核(换)发废止及抽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时,中央主管机关得暂停受理其验证核章之申请。
第9条 依汽车新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核(换)发废止及抽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废止合格证明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公路监理机关,对已验证核章尚未发给牌照者停止发照。
第10条 本办法所用量测方法及检验仪器之功能,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1条 申请人应自行负担检验测定机构依本办法规定检验所需之费用。
第12条 依本办法执行噪音检验测定之人员,以经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机构训练合格,并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训练合格证书者为限。
第13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其它有关机关(构)办理验证核章相关事宜。
第14条 违反第第四条规定者,依本法第十九条之一规定处罚。
第15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机动车辆噪音管制申请审验作业要点取得验证核章者,应自本办法施行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换发验证核章。未依前项规定申请换发者,原验证核章失其效力。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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