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基层农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修正「基层农会会员资格审查及认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10-31
执行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设籍农会组织区域内,实际从事农业,申请加入基层农会为会员者,依下列规定认定之:一自耕农:以本人、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所有农地供农、林、渔、牧使用,面积○.一公顷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内固定农业设施,面积○.○五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二佃农:(一)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二)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以外之其它农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连续经营满一年。(三)自有农地面积未达○.一公顷,连同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或其它农地面积合计达○.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三公、私立各级农业学校毕业或有经农业主管机关、农业学术机构认定在农业上有利用价值之专着或发明,并现在从事农业推广工作,经有关农业机关、学校、团体出具证明文件者。四服务于依法令登记之公营或私营农场、林场、畜牧场、养蜂场,并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之员工,有各该服务场所发给现在实际从事农业工作之员工证明文件及薪资所得证明者。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有关农地坐落或固定农业设施应与其户籍所在地之农会组织区域在同一直辖市、县(市)或不同一直辖市、县(市)而相毗邻之乡(镇、市、区)范围内。
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以外之其它农地,应订有租赁契约,经地方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认证。但向政府机关、公立学校或公营事业机构租赁者,得不经认证。本办法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加入农会之现有会员,其所持农地经依法律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在依法应完成之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尚未完成或指定开发方式尚未开发完成,无法依变更后之用地使用,经取得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仍依原来农业用地使用分区别或用地别管制使用之证明文件,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得继续为农会会员至该土地之细部计画已完成或指定开发方式已完成开发日止。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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