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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嘉义县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原则与辅导办法

订定嘉义县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原则与辅导办法

订定「嘉义县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原则与辅导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20132908号

发布日期:2003-10-30

执行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13290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就读嘉义县(以下简称本县)县立完全中学、国民中、小学或私立国民中、小学之身心障碍学生,身心障碍幼儿园得比照办理。

第3条 本办法旨在协助身心障碍学生能于普通班顺利完成学业,并达到下列目的:

一、增进生活技能、课业学习及适应社会等能力。

二、经由适性教育,充分发展身心潜能。

三、养成健全人格,增进社会服务能力。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系指下列以部分时间或全部时间就读普通班之身心障碍学生:

一、经本县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转介者。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第5条 各校安置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应依下列原则,提供最适合其发展的环境:

一、身心障碍学生以安置原学区为原则,原学区学校无法提供特殊教育者,原学区学校有转介之责。

二、身心障碍学生应与普通班学生一起接受适当之教育。但在普通班提供之教育辅助器材及相关支持服务无法符合该学生之需求时,经家长同意及鉴辅会核准后,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场所。

三、身心障碍学生之身心状况有明显改变或不适应就学环境者,得调整其安置方式。

第6条 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之辅导,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全部时间就读普通班者,在原班级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辅导。

二、部分时间就读普通班者,利用原班级部分时间到自足式特殊教育班或分布式资源班接受辅导。

第7条 就读普通班之身心障碍学生之成绩评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平时考查:依学生个别状况设计平时评量表(经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同意),以纪录学生学习状况,其考查结果作为学生该科平时成绩。

二、定期考查:学生在普通班或资源班接受定期考查,考查内容及时间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视学生的个别状况订定之。

第8条 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教师之遴选,应优先任用下列之合格教师:

一、具特殊教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资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碍学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热心教学与辅导且对特殊教育工作意愿高者。

第9条 教师对身心障碍学生之职责如下:

一、应拟定个别化教育计画,并依计画教学。

二、积极协助学生,提供家庭支持服务。

三、提供教育所需之其它协助。

第10条 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该班人数应依下列方式酌减:

一、学前教育阶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碍幼儿,视其障碍状况,以减少该班人数三名为原则。

二、其它教育阶段,普通班每班安置严重情绪障碍或自闭症学生至多一名,并酌减该班人数三名,其它身心障碍学生每班最多以安置三名为限,每安置一名,酌减该班人数一名。

第11条 为使身心障碍学生与一般学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应参考下列项目订定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辅导计画(以下简称本计画):

一、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推展、检讨及修正本计画。

二、建立无障碍校园环境,使身心障碍学生对校园设施及设备均能顺利进出并安全使用。

三、对身心障碍学生实施各项辅导活动。

四、各校征聘普通班教师以至少曾修毕特殊教育导论三学分或已参加特殊教育研习五十四小时者优先进用。

五、各校相关人员及各科教师应结合各类专业人员,运用专业团队合作方式,协助身心障碍学生所就读普通班教师辅导该学生。

六、提供机会并鼓励教育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及教师接受特殊教育研习及在职进修。

七、安排普通学校(班)教师与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互访、观摩教学、交换教学等活动。

八、对身心障碍学生所就读普通班教师应提供咨询与协助、研习与进修机会,并减少班级人数及行政工作。

九、提供普通班学生认识及协助身心障碍学生之机会。

一○、鼓励学生家长及社区人士等参与本计画投入志工行列,并协助推展各项活动。

一一、普通班教师应主动与特殊教育班教师合作,共同提供身心障碍学生课业学习、生活、就业转衔等服务。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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