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华侨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办法
修正「华侨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200091551号
发布日期:2003-10-29
执行日期:2003-10-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200091551号令修正发布第2、8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一、律师、民间之公证人、会计师。
二、建筑师、各科技师。
三、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护理师、助产师、营养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临床心理师、谘商心理师、呼吸治疗师、护士、助产士、医事检验生、物理治疗生、职能治疗生。
四、兽医师、兽医佐。
五、引水人、验船师、航海人员、船舶电信人员、渔船船员。
六、消防设备师、消防设备士。
七、社会工作师。
八、不动产估价师。
九、地政士、不动产经纪人。
一○、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一一、其它依法规应经考试及格领有证书始能执业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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