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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修正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修正「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地字第0920068355号

发布日期:2003-10-27

执行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20068355号令修正发布第214、266条条文;并删除第196-1条条文

第196-1条(删除)

第214条 申请人申请复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五年内请求退还其已缴土地复丈费:

一、申请人在原定复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请者。

二、申请再鉴界,经查明第一次复丈确有错误者。

三、经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而驳回者。

四、其它依法令应予退还者。

申请人于五年内重新申请复丈者,得予援用未申请退还之土地复丈费。

第266条 申请人申请建物测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五年内请求退还其已缴建物测量费:

一、申请人在原定测量日期一日前撤回其申请者。

二、经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而驳回者。

三、其它依法令应予退还者。

申请人于五年内重新申请建物测量者,得予援用未申请退还之建物测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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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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