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修正「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地字第0920068355号
发布日期:2003-10-27
执行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20068355号令修正发布第214、266条条文;并删除第196-1条条文
第196-1条(删除)
第214条 申请人申请复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五年内请求退还其已缴土地复丈费:
一、申请人在原定复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请者。
二、申请再鉴界,经查明第一次复丈确有错误者。
三、经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而驳回者。
四、其它依法令应予退还者。
申请人于五年内重新申请复丈者,得予援用未申请退还之土地复丈费。
第266条 申请人申请建物测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五年内请求退还其已缴建物测量费:
一、申请人在原定测量日期一日前撤回其申请者。
二、经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而驳回者。
三、其它依法令应予退还者。
申请人于五年内重新申请建物测量者,得予援用未申请退还之建物测量费。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