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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厂商因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响暂停输出补偿办法

订定厂商因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响暂停输出补偿办法

订定「厂商因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响暂停输出补偿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10-16

执行日期:2003-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本办法依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出口人因经济部暂停货品输出,并排除贸易法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之适用,致未能于暂停输出期间内输出该项货品所发生之实际损失,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核实给予补偿。

第3条 前条所称实际损失,指信用状修改费、运费差价、保险费、仓储费或其它因延迟交货所衍生之必要费用。

第4条 出口人申请补偿,应于贸易局公告受理期间内提出。

第5条 出口人申请补偿,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一于暂停输出公告日前仍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之输出许可证正本、接获之信用状正本或载明货品名称及数量之预收货款证明文件。二实际损失证明文件。三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6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特别预算项下支应。

第7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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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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