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电信管制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名称为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并修正全文已修正

修正电信管制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名称为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并修正全文已修正

修正「电信管制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名称为「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并修正全文[已修正]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电信工字第0920508900-1号

发布日期:2003-10-9

执行日期:2003-10-9

生效日期:2004-11-26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工字第0920508900-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2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电信管制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系指交通部依电信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公告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经许可之项目。

  第3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及认证,除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外,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适用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及审验办法之规定。

  广播电视电台、专用电信电台等电台所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依各该电台管理办法之规定,其电台之审验项目包括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或其电台之审验可替代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者,其审验适用各该电台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4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认证,依其用途分为供贩卖与供自用二种。

  供贩卖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由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申请审验及认证。

  供自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由自用之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申请审验。

  前项所称供自用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输入同厂牌同型号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数量在二部以内者。

  二、自制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数量在五部以内者。

  第5条 申请供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及认证者,应向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本局)或经本局认可并委托之验证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验证机关

  (构))申请。经审验合格者,由验证机关(构)核发型式认证证明;其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第6条 申请供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认证者,应填具申请书(如附表一)并检附下列各项物品及文件:

  一、样品一套。

  二、中文或英文电路图一份。

  三、电路方块图一份。

  四、产品型录及送审样品4x6吋以上清晰可辨识之彩色照片(产品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各一份。

  五、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或说明书及规格资料各一份。

  六、样品测试报告正本或影本一份。

  七、光盘片四份(包含第二款至第六款电子文件,说明如附表二)。

  八、公司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影本一份(经销商检附制造商或进口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影本)。

  申请审验及认证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非属低功率射频电机者,无须检附前项第一款之样品。但验证机关(构)得视需要命申请人提出。

  申请审验及认证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属第一类电信事业所用设备者,无须检附第一项第二款之电路图。但验证机关(构)得视需要命申请人提出。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物品及文件得于验毕发还,文件影本应加盖公司大小章;第六款样品测试报告,由申请人向本局认可或经本局之认可实验室认证机构所认可之测试实验室(以下简称测试实验室)申请发给。测试费用由测试实验室自订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

  申请人如无法提供第一项第二款文件,得报请本局核准后,依第九条规定办理逐部审验。

  第7条 前条所称测试报告须经测试实验室相关人员签署,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送审样品名称、厂牌及型号。

  二、测试接续图及说明。

  三、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及型号。

  四、适用标准与测试项目。

  五、测试数据及判定结果。

  六、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第8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及认证者,应检附文件或物品有误漏或不全时,验证机关(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完备者,驳回其申请。

  申请案经审验不合格时,受理验证机关(构)应列举不合格事项,通知申请人于二个月内改善并向原受理验证机关(构)申请复审。申请复审逾期或复审仍不合格者,驳回其申请案。

  第9条 申请供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逐部审验者,应填具申请书(如附表三)并检附相关物品及文件向本局申请。经审验合格后,发给审验合格证明及审验合格卷标。作业流程如附件二,必要时,本局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七条之测试报告,其检测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前项所称相关文件(影本应加盖公司大小章)及物品如下:

  一、待审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验毕发还)二、使用手册或说明书。(正本或影本乙份)三、技术规格资料(应包含频率及输出功率等技术规格,正本或影本乙份)。

  四、器材来源证明文件。

  五、公司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影本一份(经销商检附制造商或进口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影本)。

  第10条 申请供自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者,应填具申请书(如附表四)、相关文件及物品向本局申请经审验合格后,发给审验合格证明及审验合格卷标;其作业流程如附件三。必要时,本局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六条之测试报告,其检测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前项所称相关文件及物品如下:

  一、待审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二、使用手册或说明书(正、影本各一份)。

  三、技术规格资料(应包含频率及输出功率等技术规格)。

  四、器材来源证明文件。

  五、资格文件:个人身分证明文件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设立证明文件。

  自制供自用之低功率射频电机输出功率小于十毫瓦(mW)且符合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者,得免办理审验。但应保留其符合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之测试资料备供检查。

  第11条 验证机关(构)核发之型式认证证明或本局核发之审验合格证明遗失或毁损时,应叙明理由向原验证机关(构)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12条 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及合格卷标使用权专属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者所有。但取得型式认证证明者得以书面报请本局备查后,同意他人于同厂牌同型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使用其审验合格卷标。

  第13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检验标准,应依本局所定技术规范办理。但已有国家标准者,应依国家标准办理。

  测试实验室如因受限于设备或技术水准未能依据前项规范或标准提供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测试服务时,申请人得提出他国政府立案量测机构符合规定之中文或英文测试报告,向验证机关(构)申请审验及认证。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于国内技术规范未订定前,本局得视需要采认他国政府立案量测机构之测试报告,并令申请人检附该国相关法规标准,据以办理审验及认证。

  经我国与他国、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签定双边或多边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或协约者,本局得承认他国或他经济组织体之验证机构依该协议或协约规定所签发之国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测试报告、验证证明书或符合性声明书之效力。

  第14条 验证机关(构)得随时抽验公开陈列或市售经型式认证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经抽验与原样品不符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者,发给型式认证证明之原验证机关(构)得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

  第15条 经验证机关(构)型式认证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送审厂商或依第十二条经他人同意使用审验合格卷标者,应依型式认证证明内之审验合格标签式样自制卷标黏贴或印铸于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依第九条规定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亦同。

  依第十条规定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申请人应将审验合格卷标黏贴于器材本体明显处后,始得设置、持有或使用。

  第16条 经验证机关(构)型式认证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如变更其型号、设计、射频性能时,应重新申请审验及认证。但仅外观(如颜色等)变更,型号、射频性能不变时,经原验证机关(构)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7条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因代理权或专利权所生之争议,应由申请人自行负责解决。如经法院判决确定败诉时,本局得撤销或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

  第18条 经型式认证合格之申请案,申请人应保留送审样品供日后核对。

  第19条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者,经发现申请时所检附之资料有违法情事或虚伪不实者,原核发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之验证机关(构)得撤销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

  第20条 经撤销或废止型式认证证明或审验合格证明者,自撤销或废止日起三个月内,就同厂牌同型号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请型式认证,本局并得将原持有人及撤销或废止事由公告之。

  前项经撤销或废止型式认证证明,厂商并应回收已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若他人权益因而受损,该厂商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电信法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22条 依本办法申请审验、认证作业,验证机关(构)应依交通部订定之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审查、审验或认证费用。

  第23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认证费用于申请时缴交,依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驳回申请时,申请人所缴审查、审验、认证费用不予退还。

  第2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