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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章卡拉OK场所费用规例

第B章卡拉OK场所费用规例

第573B章:卡拉OK场所(费用)规例

发文单位:香港

发布日期:2003-10-8

执行日期:2003-10-8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8/01/2003

  (第573章第21条)

  [2003年1月8日]2002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5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8/01/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8/01/2003

  在本规例中─

  “总楼面面积”(grossfloorarea)指在建筑物每层楼面(包括地面以下的楼面和作卡拉OK用途的天台)量度所得的外墙以内的楼面面积,连同建筑物每个露台的面积(以露台整体尺寸计算,包括露台围边的厚度),以及建筑物外墙的厚度。

  第3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8/01/2003

  就附表第2栏指明的事宜所收取的费用,是于第3栏与有关事宜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费用。

  注:

  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期间内,就附表指明的若干事宜提出的申请而按照本条须缴付的费用获减免(请参阅《2003年卡拉OK场所(宽免费用)规例》(2003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8/01/2003

  [第3条]

  费用

  项 事宜  费用$

  1.许可证的发出     3540

  2.许可证的转让    2410

  3.许可证的续期     1240

  4.临时许可证的发出   1270

  5.临时许可证的转让   2410

  6.临时许可证的续期   1240

  7.牌照的发出─

  (a)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10500

  (b)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13900

  (c)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平方米    17800

  (d)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但不超过400平方米    21650

  (e)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     27800

  8.牌照的转让    2410

  9.牌照的续期─

  (a)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4520

  (b)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     5400

  (c)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平方米     6360

  (d)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但不超过400平方米     7260

  (e)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     8400

  10.临时牌照的发出       1270

  11.临时牌照的转让       2410

  12.临时牌照的续期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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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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