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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辅导要点

修正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辅导要点

修正「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辅导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防检三字第0921484127号

发布日期:2003-6-30

执行日期:2003-6-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防检三字第0921484127号令   修正发布   全文9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为建立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制度,以防止疫病虫害藉由种苗散布蔓延,辅导生

产者提升种苗及其产品品质,维护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检查:指针对指定地点之植物、植物产品、设施、设备及生产流程等,所为之目测观察。

(二)检定:指针对指定之疫病虫害所为之辨别性侦测。

(三)验证:指针对受检种苗核发证明书,以证明其符合本要点及各类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作业须知相关规定。

(四)繁殖圃:指繁殖或培育植物种苗之场所。

三、得申请验证之种苗,其植物种类、执行机关、繁殖圃设置与操作管理、疫病虫害检定种类、检查程序与方法、验证标准与有效期限、收费

种类与标准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由防检局依植物种类另订作业须知予以规范并公告之。

四、为推动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业务,防检局得依各类植物种苗,委托有关机关执行申请案之受理、检查、检定及发证等事宜。受委托机关

应指派经防检局训练合格领有证明之检查员办理检查。

五、自愿依本要点规定接受种苗疫病虫害验证之申请者,应填具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向防检局委托之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六、防检局设置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辅导小组(以下简称辅导小组),以协助种苗验证业务之推动,提供必要之咨询,并拟订改进措施。

(一)辅导小组置委员兼召集人一人,由防检局派员兼任;另置委员八至十人,由防检局聘请有关学者专家担任。

(二)辅导小组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予续聘。委员为无给职,惟得依相关规定支领出席费。

(三)辅导小组每六个月开会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并得邀请相关单位派员与会。

七、经检查并检定符合规定之种苗,由受理机关核发疫病虫害检定证明书。

八、领有种苗疫病虫害检定证明书之申请者,于种苗验证有效期限内应接受执行机关之追踪考核,若有拒绝接受或将证明书使用于未经申请验证种苗等情形,防检局得责由受理机关径行废止其证明书并公告周知,并针对该项种苗不予受理其六个月内之申请案及中止其进行中之受理案。

九、防检局得于每年十二月间受理各类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示范生产场年度评选申请,通过者由防检局核发证明。申请资格另订于各类植物种苗验证作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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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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