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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警察总局的组织与运作

修改警察总局的组织与运作

修改警察总局的组织与运作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7/2003号

发布日期:2003-6-26

执行日期:2003-7-4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警察总局的组织与运作 废止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三款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2/2001号行政法规

订定警察总局组织与运作的第2/2001号行政法规的第三条及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组织架构

警察总局包括以下附属单位:

(一)

(二)

(三)

(四)计算机暨信息科技部;

(五)新闻暨公共关系办公室。

第八条 顾问

一、

(一)

(二)

二、顾问人数最多为四名,从治安警察局高级职程的警官、司法警察局的督察或具有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学士学位的人士中选任。

三、顾问是以定期委任或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职;开始任职日为委任批示日或有关合同签署日。

四、顾问收取公职现行薪俸表800点的报酬。

五、顾问无固定办公时间,因而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工作不获任何报酬。

第二条 增加

在第2/2001号行政法规内增加以下条文:

第六-A条 计算机暨信息科技部

一、计算机暨信息科技部属执行性质部门,主要职责是在警察总局局长作出属信息科技及通讯范畴的决策,以及实施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时,向局长提供辅助。

二、计算机暨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与警察总局辖下各部门合作编制信息指导计划草案 及信息年度计划草案,并对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上的监管;

(二)为警察总局信息系统的发展进行所需的对外联系;

(三)在信息方面,尤其涉及系统发展、人员培训以及购置警察总局所需资源等事宜,进行研究及草拟报告,并提供意见及给予技术辅助;

(四)按本身能力并因应警察总局情报分析中心、行动策划中心及该局辖下各部门的需要,开发信息应用程序;

(五)引入资料,以及更新、保存及开发技术性的相关数据库;

(六)规范进入警察总局信息网络的程序及进行有关监控,并确保网络的良好运作;

(七)藉互联网传播电子信息及制作警察总局的网站;

(八)维护所保管的信息的安全及保密性;

(九)保存警察总局信息档案及使用者的纪录;

(十)执行由警察总局局长指派的属计算机及信息科技范畴的其它工作。

第六-B条 新闻暨公共关系办公室

新闻暨公共关系办公室的职权是:

(一)研究及建议警务机构与市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

(二)举办及协调面向市民的宣传活动,以促进市民与警察总局属下警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但不妨碍赋予各警务机构的职权;

(三)向传媒发布与警察总局统筹的行动有关的重要信息;

(四)监督有关礼仪规定的遵守情况,并确保警察总局局长办公室的消息发布及公关工作;

(五)接待到访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及私人团体及机构的代表,并组织警察总局局长办公室与外间机构的交流活动;

(六)执行由警察总局局长指派的属公共关系及新闻范畴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废止

废止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三款。

第四条 修改附表

第2/200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本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代替。

第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厅长 1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3

信息员 9 高级信息技术员 2

8 信息技术员 2

7 信息督导员 4

技术员 8 技术员 1

传译/翻译 - 翻译员 2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6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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