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6-26
执行日期:2003-6-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高市府人一字第○九二○○三三二○三号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都市设计审议与研究工作,强化地区特色,提升都市生活环境品质,特依都市计画法高雄市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设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 本会之任务为审议与研究本市都市设计有关之建筑物设计、开放空间设计、交通系统设计、广告招牌及街道家具设计、植栽及都市景观设计、公共工程规划设计及其它都市设计相关事项。
前项审议案件应经干事会议审议后,提报本会审议。
三、 本会审议范围如下:
(一)本市都市计画说明书中载明须经本会审议之地区。
(二)高雄市都市计画委员会、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决议者。
(三)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筑依规定须经本会审议者。
(四)本市景观地区经本府公告依规定须经本会审议者。
(五)本市有关地区都市设计规范与相关执行规定须经本会审议者。
(六)本市新开发地区依都市计画说明书载明办理有关土地细分须经本会审议者。
四、 本会置委员十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都发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都发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都市计画专家、学者一人。
(二)建筑设计专家、学者一人。
(三)造园或景观设计专家、学者一人。
(四)都市设计专家、学者一人。
(五)环境规划专家、学者一人。
(六)交通规划专家、学者一人。
(七)文化艺术专家、学者一人。
(八)环境保护相关团体代表一人。
(九)土木结构专家、学者一人。
(十)相关公益团体代表一人。
(十一)高雄市建筑师公会代表一人。
(十二)高雄市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环境保护局代表一人。
(十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十五)本府工务局代表一人。
(十六)本府捷运工程局代表一人。
(十七)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其任期至本届任期届满之日为止。惟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外聘委员,以续聘一次为限。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但不具参与表决权。
五、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都发局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负责主持由干事组成之干事会议暨处理日常会务。干事八人,由主任委员就本府工务局、交通局、捷运工程局、都发局及有关机关人员,遴报市长核派兼之。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六、 本会开会时间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开会时,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职务。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因故皆无法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
七、 本会开会,各委员应亲自出席。但本府各机关委员未能亲自出席者,得以书面委托同一机关人员代表出席;并列入出席委员人数,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八、 本会开会需出席委员达二分之一(含)以上始得开议;并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
九、 本会审议个案或规范时,与各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之委员应自行回避。
十、 本会得视审议个案类型与量体开发,就下列情形,另订简化审议作业规定:
(一)授权干事会研议、审议事项。
(二)由委员与干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审议事项。
(三)由本会、干事会与本府相关委员会或建造执照预审小组等联席审议事项。
(四)授权由设计人依规定签证事项。
(五)审议许可案件办理变更设计事项。
(六)其它经本会决议得订定简化审议作业程序事项。
十一、 本会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十二、 本会所需经费由都发局依预算程序编列支应。
十三、 本会所需之行政作业由本府授权都发局为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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