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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幼儿教育法

修正幼儿教育法

修正「幼儿教育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4930号

发布日期:2003-6-25

执行日期:2003-6-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4930号令修正公布第8条条文

第8条 幼儿园教学每班儿童不得超过三十人。

幼儿园儿童得按年龄分班,每班置教师二人,其中一人为导师。其导师费之发给,由教育部会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之限制。

幼儿园行政组织及职员编制,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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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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