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商品标示法修正

商品标示法修正

商品标示法(修正)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3-6-25

执行日期:2006-4-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正确标示,维护企业经营者信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良好商业规范,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商品标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法规定为之。

第三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四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商品标示:指企业经营者在商品陈列贩卖时,于商品本身、内外包装、说明书所为之表示。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生产、制造、进口或贩卖商品为营业者。

第五条 商品标示,应具显著性及标示内容之一致性。

商品因体积过小、散装出售或其它因性质特殊,不适宜于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为商品标示者,应以其它足以引起消费者认识之显著方式代之。

第六条 商品标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

二、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七条 商品标示所用文字,应以中文为主,得辅以英文或其它外文。

商品标示事项难以中文为适当标示者,得以国际通用文字或符号标示。

第八条 进口商品在流通进入国内市场时,进口商应依本法规定加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外国制造商之名称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标示之。

第九条 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时,生产、制造或进口商应标示下列事项:

一、商品名称。

二、生产、制造商名称、电话、地址及商品原产地。属进口商品者,并应标示进口商名称、电话及地址。

三、商品内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

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等;其净重、容量或度量应标示法定度量衡单位,必要时,得加注其它单位。

四、国历或公历制造日期。但有时效性者,应加注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间。

五、其它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行标示之事项。

第十条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标示其用途、使用与保存方法及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有危险性。

二、与卫生安全有关。

三、具有特殊性质或需特别处理。

第十一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就特定之商品,于无损商品之正确标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下,公告规定其应行标示事项及标示方法,不受第五条、第八条至前条规定之限制。

第十二条 贩卖业者不得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未依本法规定标示之商品。

第十三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不定期对流通进入市场之商品进行抽查,贩卖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应提供供货商相关资料。

主管机关所属人员为前项抽查时,应出示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流通进入市场之商品有第六条各款规定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通知生产、制造或进口商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令其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下或歇业。 第十五条 流通进入市场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通知生产、制造或进口商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为标示。

二、未依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加中文标示或说明书。

三、未依第九条规定标示。

四、未依第十条规定标示。

五、违反依第十一条规定公告之应行标示事项或标示方法。

第十六条 贩卖业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未依本法规定标示之商品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停止陈列、贩卖;该商品对身体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径令立即停止陈列、贩卖。其拒不遵行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停止陈列、贩卖时为止。

第十七条 贩卖业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抽查或不提供供货商相关资料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之处罚,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于大众传播媒体公告该企业经营者名称、地址、商品,或为其它必要处置。

第十九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执行本法,得设商品标示审议委员会,审议有关商品标示及应行标示种类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