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办理低收入户及弱势儿童医疗补助作业规定
台中市政府办理低收入户及弱势儿童医疗补助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6-13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府社妇字第0九二00八八七八七号函颁发全文十点
一、本作业规定依内政部颁低收入户暨弱势儿童医疗补助计画第六点规定办理。
二、本作业规定之主管单位为台中市政府社会局(以下简称社会局)。
三、本作业规定之补助对象如下:
(一)设籍本市合于社会救助法规定未满十二岁之低收入户儿童。
(二)设籍本市之弱势儿童:
1、符合领取中低收入儿童生活扶助资格者。
2、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满六岁之儿童。
3、儿童保护个案。
4、安置于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机构及寄养家庭之儿童。
5、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罕见疾病儿童或领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卡之儿童。
6、领有发展迟缓证明或身心障碍手册之儿童
(三)其它经评估有必要补助之儿童。
四、本作业规定补助项目如下:
(一)发展迟缓疗育补助费及交通费:全民健康保险未涵盖之六岁以下发展迟缓儿童之疗育训练费及交通补助费。
(二)健保费:
1、三岁以下符合补助资格未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儿童缴纳健保费。
2、补助儿童未保、中断和欠缴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三)看护费及膳食费:住院期间之看护费、膳食费。
(四)住院费用:
1、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
2、非自愿性住非健保病房之差额,最高以五日为限。超过五天或住特等病房者,不予补助。
3、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应自行负担之药费。
(五)其它经评估有必要补助之项目。
发展迟缓儿童未具第三点其它资格者,仅得申请前项第一款之补助。
五、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发展迟缓疗育补助费及交通费:
1、疗育补助费:健保不给付或须全额自付之费用,依收据实际支出金额申请,每人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为新台币(以下同)四百元,每月最高补助八次。
2、交通费:每人每次最高补助二百元,每月最多以四次为限。
(二)健保费补助:由本府统一造册向中央健保局查询欠费情形,其款项由本府直接缴纳给健保局。
(三)看护费、膳食费
1、看护费:核实补助,每日最高补助一千五百元整,最高补助三十日。
2、膳食费:依照医院收费标准检据实报实销。
(四)住院费用:除指定医师、特别护士、指定药品材料费、疾病预防与非因疾病而施行预防手术及指定病房费外,补助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检据实报实销。
第一项第一款之疗育,系指于本作业规定第六条所列单位进行之认知学习、物理治疗、职能治疗、语言治疗、感觉统合、音乐治疗、游戏治疗,或其它经专业评估必要之疗育服务。
六、申请程序及应检附文件
申请人应检具下列表件,于疗育行为发生后,向户籍地之区公所、本市儿童发展通报中心或儿童发展个案管理中心申请;或于医疗、住院或看护行为发生后(可溯及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径向户籍地之区公所申请:
1、申请查定表。
2、户口簿或最近三个月内户籍誊本。
3、领款收据正本。
4、受补助儿童或申请人之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
5、申请发展迟缓疗育补助费及交通费补助者之六个月内发展迟缓诊断证明书或身心障碍手册、已立案之社会福利机构、疗育机构及基金会或团体、医疗院所三个月内收费证明(须黏贴于早期疗育费收据凭证黏贴单)及疗育纪录卡。
6、申请看护费、膳食费及住院费用补助者之医疗院所诊断证明书(须注明住院天数)、医院主治医师(护理人员或社工员)出具之须雇请专人看护证明、看护费用收据正本、伙食费用收据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应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所称申请人系指受补助儿童之法定代理人。
第一项所称医疗院所系指与中央健康保险局特约之医疗院所;所称社会福利机构、疗育机构及基金会或团体,须完成法人登记并于组织章程中载明提供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儿童教育或疗育相关服务。
七、资格审定及补助费之核发:
(一)区公所、儿童发展通报中心或儿童发展个案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后即予初核,符合规定者即填造查定表(如附件)并同应备文件送社会局复审。
(二)社会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复核其补助资格,并将复审结果函覆申请人及核转之单位后办理拨款事宜。
(三)儿童保护个案及经本府委托安置于公私立育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寄养家庭者,由社工员、机构或寄养家庭家长检具申请查定表并同应备文件径向社会局申请。
(四)申请人无故未申请,且不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由社工员代为申请。
八、申请期间:
(一)发展迟缓疗育补助费及交通费:申请人应于疗育费用发生后之当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各区公所、本市儿童发展通报中心或个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由各区公所、本市儿童发展通报中心及个案管理中心,按季造册送社会局统一拨款;费用发生在十二月份者,得于翌年元月五日前提出申请。
(二)健保费:于每年三、六、九月,由各区公所及本府相关单位造册提出申请送社会局统一核拨。
(三)看护费、膳食费、住院费用:申请人应于费用发生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请,但费用发生于十二月者,得于翌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请。
九、申请人以虚伪不实文件申请补助或重复申请者,社会局应即停止补助,并追回其已领之补助费用,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本作业规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实施。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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