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工业区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及排放改善辅导办法
订定「工业区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及排放改善辅导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工字第09203511610号
发布日期:2003-6-5
执行日期:2003-6-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经济部工字第092035116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工业局。
第3条 本办法适用辅导对象为依据原奖励投资条例或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所开发设置,并为主管机关所辖之工业区管理机构及受托经营之下水道机构。
第4条 主管机关除对前条所称辅导对象提供主动辅导外,并得由辅导对象个别提出辅导需求。
第5条 主管机关为提升辅导对象之废(污)水处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质,得提供必要协助及辅导,其相关事项如下:
一、国内、外技术信息。
二、现场辅导。
三、技术咨询。
四、技术移转。
五、营运管理。
六、其它相关技术工作。
第6条 主管机关为提供前条辅导事项,得委托具有污染防治专业之公、民营机构或学术团体办理。
第7条 辅导对象于年度开始时,应向主管机关提报年度工作计画书,并按月提报月工作报告,以备查考及辅导。
第8条 主管机关为提升辅导对象之营运管理绩效,得办理评鉴或考核,并将评鉴或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表扬及追踪辅导之依据。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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