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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成品农药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订定成品农药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订定「成品农药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粮字第0920020932号

发布日期:2003-5-30

执行日期:2003-5-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粮字第0920020932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农药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持有成品农药许可证之农药制造业者,于该成品农药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得委托具有加工同一剂型成品农药能力之农药制造业者加工农药。

前项委托加工以委托一家为限。

第3条 申请成品农药委托加工,应由委托人检送下列文件,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提出:

一、委托人持有之成品农药制造许可证影本一份。

二、受托人持有之同一剂型成品农药制造许可证影本一份。

三、委托加工契约书影本一份。

四、农药标示样张二份。

第4条 核准委托加工之成品农药,应于标示内加注受委托人名称及地址。

第5条 核准委托加工之成品农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产品品质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

第6条 经核准委托加工之期间内,如因故中途解除委托加工契约,委托人应报请农委会备查,并办理变更农药标示。

第7条 委托加工契约有效期限届满或因故中途解约,嗣后需继续或另行委托时,委托人应重新申请核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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