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成品农药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订定「成品农药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粮字第0920020932号
发布日期:2003-5-30
执行日期:2003-5-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粮字第0920020932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农药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持有成品农药许可证之农药制造业者,于该成品农药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得委托具有加工同一剂型成品农药能力之农药制造业者加工农药。
前项委托加工以委托一家为限。
第3条 申请成品农药委托加工,应由委托人检送下列文件,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提出:
一、委托人持有之成品农药制造许可证影本一份。
二、受托人持有之同一剂型成品农药制造许可证影本一份。
三、委托加工契约书影本一份。
四、农药标示样张二份。
第4条 核准委托加工之成品农药,应于标示内加注受委托人名称及地址。
第5条 核准委托加工之成品农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产品品质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
第6条 经核准委托加工之期间内,如因故中途解除委托加工契约,委托人应报请农委会备查,并办理变更农药标示。
第7条 委托加工契约有效期限届满或因故中途解约,嗣后需继续或另行委托时,委托人应重新申请核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