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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农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名称为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并修正全文

修正农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名称为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并修正全文

修正「农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名称为「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企字第0920010483号

发布日期:2003-5-30

执行日期:2003-5-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企字第0920010483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农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检举人于农业用地违规使用稽查单位未发现前,检举农业用地违规使用事实,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并经裁罚有案者,发给检举奖金。

第3条 数人共同检举同一违规使用农业用地而应发给奖金者,其奖金平均分配;数人先后检举同一违规使用农业用地者,奖金发给最先提供具体事证之检举人。

第4条 检举奖金之发给,应不待检举人之请求,于案件裁罚后迅速发给奖金。

第5条 检举人检举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案件,经查证属实并经裁罚有案后,发给每案件奖金新台币五千元。

主管机关发给奖金时,应请检举人提供足资证明身分之相关文件。

第6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设置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信箱、专线电话、传真电话或计算机网址,并指派专人受理。

第7条 检举人检举农业用地违规使用,得以书面、口头、电话、传真、计算机上网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之姓名及联络方式。

二、违规使用农业用地之座落乡(镇、市、区)名称及地段、地号、住址或相关位置数据。

三、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证之相关资料。

第8条 匿名或以不真实姓名检举或查无具体事证者,不发给奖金。

第9条 受理检举之机关,对于检举人之姓名等相关资料应严予保密,并妥善保管。如有泄密情事,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应追究责任,并依法议处。但经检举人同意公开表扬者,不在此限。

第10条 检举人之安全,有关机关应予保护,如检举人遭受威胁、恐吓或其它不利行为者,应依法处理。

第11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依上年度农业用地违规裁罚案件罚锾金额百分之二十编列年度预算,作为检举奖金及相关费用。

前项经费如有不足,得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依法设置之农业发展基金相关经费项下匀支,或申请中央主管机关酌予补助。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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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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