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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发文单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发布日期:2003-9-5

执行日期:2003-9-5

生效日期:1900-1-1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将宪章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比什凯克市(吉尔吉斯共和国)"改为"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第二条

本议定书需经签署国批准并自保存国收到第四份批准书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议定书是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九月五日在塔什干市签订,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托卡耶夫(签字) 李肇星(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艾特玛托夫(签字) 伊万诺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纳扎罗夫(签字) 萨法耶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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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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