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殡葬设施审议委员会设置及审议办法
订定「台北市政府殡葬设施审议委员会设置及审议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2)府法三字第09221370300号
发布日期:2003-9-1
执行日期:2003-9-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213703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等相关事宜,特依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台北市政府殡葬设施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一、有关殡葬设施设置等事项之审议。
二、有关公共性之纪念墓园设置之审议。
三、有关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艺术造型设计之审查。
四、其它与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相关重大措施之协调、咨询。
本会决议事项应报本府社会局核定后办理之。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社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社会局主任秘书兼任;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会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发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环境保护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建设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卫生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地政处代表一人。
八、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代表一人。
九、本市殡葬管理处代表一人。
一○学者、专家一人至二人。
前项本府相关机关代表应派熟悉业务之科(课)长级以上人员担任。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出缺或职务异动时,得补(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4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除专家、学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会会议应由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同意与不同意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5条 本会开会时得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议案相关机关或人员列席说明;于必要时并得选派委员若干人组成项目小组赴议案有关现场勘查。
第6条 本会委员对于审议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于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社会局担任委员之代表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社会局指派人员兼任,承办本会幕僚事务。
第8条 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
第9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