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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鱿钓渔船及运搬船请领作业证明书相关规定

修正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鱿钓渔船及运搬船请领作业证明书相关规定

修正「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鱿钓渔船及运搬船请领作业证明书相关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渔字第0921331125号

发布日期:2003-8-29

执行日期:2003-8-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21331125号令   修正发布   第6点条文

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违反第三点规定者,除依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七款规定核处外,期渔船渔获资料未传回者,不予核发渔获返台免税证明。每年渔季作业期间(取得作业证明书出港翌日至作业结束返港)渔船透过渔船监控系统,自动回报船位纪录中断日数累计达二十日以上者,于渔季结束后不得停留国外申领次年作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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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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