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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修正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修正「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邮发字第092B000078号

发布日期:2003-8-29

执行日期:2003-8-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2B000078号令修正发布第21条条文

第21条 电台之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及呼号,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交通部为整体电信及信息发展之需求,必要时得调整使用频率或要求更新设备,学校不得拒绝或请求补偿。

电台发射副载波信息应检具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五)向电信总局提出申请,经核转交通部核准后换发电台执照,始得使用。

电台发射副载波信息,不得使原电台节目产生显著劣化,或干扰既有广播、电视及通信等无线电台。

电台违反前项规定或相关法规之规定者,应停止发射副载波信息,且不得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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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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