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补助学校卫生保健活动审查原则
修正「教育部补助学校卫生保健活动审查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体字第0940012998B号
发布日期:2005-2-15
执行日期:2005-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体字第0940012998B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学校卫生保健活动补助案件之审核,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所称学校卫生保健活动,指与学校卫生保健相关之研习、座谈、训练、宣导、制作教材教具(含光盘、影带、单张、小册等)及其他有关活动。
三、补助对象:学校、机关、合法立案之公民营企业机构及民间团体。
四、补助原则
(一)补助项目:不含人事费、内部场地使用费、行政管理费;接受本部补助之机关、学校、团体人员,不得支给出席费、稿费、审查费、工作费(与本职有关之薪俸以外之酬劳项目)、主持费、引言人费、咨询费。
(二)补助金额将视计画内容、意义、规模大小,配合本部施政重点及参酌年度预算,就所送经费概算中之师资、膳宿、交通、场地、器材、资料、教材教具等项目酌予补助。各项补助标准不得高于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所订标准。
(三)其它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期间:1月至11月。
(二)申请程序:活动办理时间一个月前提出计画并备文送本部。直辖市、县(市)应先办理所属学校之审核作业后,再送本部申请。
(三)申请文件:计画内容应含目的、现况分析、参加对象、办理日期、地点、活动内容(如课程名称、主讲人)、预估参加人数、进度、经费概算、预期成效等。
(四)审查期限:自计画送达本部起一个月内完成。
(五)审查方式:本补助案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本部得至活动现场勘查或请申请单位到本部说明。
(六)审查原则
1.以基于政策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点办理者为限。
2.合法立案之公民营企业机构或民间团体每年最多补助二次。
3.受补助单位同一年度所办活动性质相近者,每年补助一次为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或受理:
(1)过去三年曾受本部补助,办理绩效不佳者。
(2)接受补助尚未结案者。(含未配合规定办理经费结报、检送成果报告等)
5.所送计画主题、目标具体明确,规划详实,并符合第(三)项有关申请文件之规定。
6.经费概算依实际需要详列,并符合规定。
7.必要时,得经专家学者审查。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补助经费透列预算;实施校务基金学校纳入校务基金收支处理。
(三)受补助单位如为私立大专校院或民间非营利性团体,部分补助者免报本部核销;全额补助者,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并应于年度结束前,将原始支出凭证报本部核销。
(四)部分补助者,其活动所花费总金额低于原报总金额时,应按补助比例缴回差额。
七、受补助单位未能依计画执行时,本部得按情节轻重追缴部分或全部之补助经费。
八、补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视需要为实地考查或抽访,并作成访视报告。
(二)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及收支结算表送本部备查,俾作为以后年度补助经费增减之参考。
(三)成果报告应含办理日期、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人数及成效评估等,必要时,得附照片。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