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内政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
修正「内政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法字第092007698号
发布日期:2003-8-22
执行日期:2003-8-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内政部台内法字第092007698号令修正发布第2、4、30条条文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4条 公益信托之许可及监督,由主管机关为之。但信托财产未达一定金额,且其主要受益范围在单一之直辖市或县(市)者,主管机关得委由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许可及监督,并办理本法及本办法所定主管机关应办理事项。
前项一定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公益信托之主要受益范围不明或有疑义,不能确定其许可及监督之机关者,得申请主管机关指定之。
第30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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