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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财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组成办法

修正财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组成办法

修正「财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组成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库字第0920049576号

发布日期:2003-8-21

执行日期:2003-8-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20049576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第3条 公益彩券盈余之分配,应以百分之五十供地方政府办理社会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动、百分之四十五供国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险准备之用。

前项分配予地方政府之盈余,应先提拨其中之百分之十五,平均分配予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其余百分之八十五,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数比例及公益彩券销售金额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权数分配之。

国民年金开办前,第一项应供国民年金用之盈余,得用于支应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暂行条例规定扩大发放范围所增加之经费。但支应金额不得超过公益彩券盈余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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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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