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主计人员奖惩办法
修正「主计人员奖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主计处义本字第0920005176号
发布日期:2003-8-14
执行日期:2003-8-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主计处义本字第0920005176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主计人员奖惩权责如下。
一、本处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二、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三、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以外其余人员之奖惩,由各一级主计机构核定。但一次记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记一大过以上之奖惩案,须先行函送本处审查同意后,再由各该一级主计机构依权责发布。
前项所称一级主计机构,依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第二条规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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