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礼及礼仪规章
敬礼及礼仪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2/2003号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7-30
执行日期:2003-7-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单个人员的敬礼及敬意
第三章 队伍的敬礼
第四章 对国旗、区旗的敬礼及礼仪
第五章 仪仗队与护队
第一节 仪仗队
第二节 护队
第六章 队伍的检阅
第七章 对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
第八章 荣誉丧礼仪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荣誉丧礼仪式的举行
第九章 典礼
第十章 最后规定
敬礼及礼仪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适用于: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学生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
(二)海关的关员及受训人员;
(三)澳门监狱的狱警队伍及受训人员。
二、上款所指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二条 人员间的致敬 敬礼
一、敬礼是指上条所述人员间所作的传统及强制的致敬方式。
二、下级人员先行向上级致敬。
三、任何人员均应随时准备按照本规章的明确规定作出敬礼或还礼。
四、穿著制服的人员得以敬礼的方式向其它人士致敬。
第三条 非武装人员的敬礼方式
一、非武装人员在敬礼时应抬起头,自然及诚恳地面向受礼者,右手手掌摊开并轻快沿前臂方向提起,手指伸直且并拢,让食指第一节指骨接触右边眉头或帽边靠近眉头处,手掌倾斜四十五度角,上臂与双肩成一直线。
二、礼毕时手臂应有力放回身旁。
三、因身体状况而未能遵守上述规定的人员,应采取尊敬的态度。
第四条 武装人员的敬礼方式
站立的武装人员的敬礼方式如下:
(一)消防员:与非武装人员相同;
(二)其余人员:
(1)持手枪者:与非武装人员相同;
(2)持步枪、冲锋枪或剑者,按照情况作出下列各种敬礼:
i)立正;
ii)枪上肩;
iii)举枪致敬;
iv)持枪致哀。
第五条 行进间的敬礼
在行进间作出第三条及第四条所定的敬礼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亦应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头部侧转,面向受礼者,以真诚态度敬礼,礼毕回复原来姿势;
(二)如有需要,下级应向横移动,以免因敬礼而产生身体接触。
第六条 敬礼的开始及结束
一、敬礼前应先让上级知悉才开始敬礼,以便其及时还礼。
二、如向区旗及行政长官敬礼,应在距其约十米处开始,在经过其前方约五米后结束。
第七条 还礼
一、上级须向对其作出敬礼或致候的人还礼,但对非由其指挥的队列除外。
二、如遇多位上级非正式聚集于一处时,下级应向所有上级敬礼或致候,而上级均应还礼。
三、在典礼中,应仅向主礼者敬礼或致候,亦仅由该主礼者还礼。
第八条 敬礼的作出
敬礼应向副警长/副消防区长、副关务督察、副狱警警长及同一级别或更高级别的人员作出。
第九条 级别
为适用敬礼及礼仪的规定,各职等划分为载于作为本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内的各级别。
第十条 向区旗致敬
一、区旗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穿著制服的人员须向区旗敬礼,而穿著便服者须脱帽及立正。
二、任何受本规章约束的人员在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船只时,应向悬挂于船尾的区旗致敬。
三、行政长官有权接受相同的致敬。
第十一条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要员作出的礼仪
一、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政府各主要官员以及检察长有权接受作为本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内所载的礼仪。*
二、在官方仪式中,其它官员有权接受的礼仪与其同级的受本规章约束的人员所接受的相同。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船只上,应遵守陆上的敬礼及礼仪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向上级的致敬
无论穿著制服或便服的人员,在认出上级或在上级表明身分后,即使上级并无穿著制服,亦应向其致敬。
第十三条 陪同上级的人员
一、陪同穿著制服的上级的人员,仅向接受该上级致敬者敬礼。
二、如上款所指的上级为穿著便服者,则陪同上级的人员应向高于本身职级者敬礼,且对所受的敬礼予以还礼。
第十四条 人员间的称呼
人员间的称呼,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级与下级说话时,以下级的职位或担任的职务称呼之,如认为有需要,得加上其姓名;
(二)下级与上级说话时,以上级的职位或担任的职务称呼之;如有需要,加上“先生”或“女士”一词。
第十五条 礼仪的免除
受本规章约束的人员无权获免除作出与其职位或职务相应的礼仪,但有合理解释的情况除外。
第二章 单个人员的敬礼及敬意
第十六条 敬礼的作出
一、站立或正在行进的非武装人员应敬礼。
二、以垂直悬挂、斜挂或收起方式配备小斧、令牌、配剑、短剑、手枪、步枪或冲锋枪的人员,应作出非武装人员的敬礼。
三、右手持对象者,应先改以左手持对象,然后敬礼。如双手均持有对象,应采取尊敬的态度,自然及诚恳地面向受礼者。
四、正急速行走的人员应在回复正常步伐后敬礼。
五、驾驶任何车辆的人员无须敬礼。
六、乘搭任何车辆的人员,即使不起立亦应敬礼,如穿著便服,则仅须致候。
七、多次与同一上级相遇的人员,仅须在首次相遇时敬礼。穿著便服者同样仅须在首次相遇时向上级致候。
八、多名人员在非以队列形式聚于一处时,首先看见附件一表内的任何级别的上级走近的人员,应高声以上级的职位称呼之,以便所有应向其敬礼者各自向其敬礼。
第十七条 对上级的敬意
一、受本规章约束的人员应时刻对上级保持敬意,尤其为:
(一)未获上级批准前,不得在上级面前吸烟;
(二)在任何狭窄的信道,尤其在阶梯或门口与上级相遇时,应让上级首先通过;如在街道上与上级相遇,应让出行人道内侧予上级通过;
(三)尽量避免在上级面前经过;如须经过,应先请求准许;
(四)未获在场的上级准许前,不得进出政府船只;下级应先于上级登船,后于上级离船;
(五)未获在场的上级准许前,不得进出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的车辆。
二、进入集体接载的车辆时,人员须按由高至低的阶级次序,由左至右、由前至后入座。
第十八条 对上级的接待
一、上级向人员走来时,该人员应立即立正及敬礼;如上级未离去或未准许采用其它姿势,该人员须保持立正姿势。
二、上级离去时,该人员再次向上级敬礼。
第十九条 站立的非武装人员的敬礼及礼仪
站立的非武装人员应立正,且向侧转,面向与受礼者所循方向平行的一方作出敬礼。对列队行进经过的任何队伍,均以同一方式敬礼,且须保持立正姿势至该队伍离去。如队伍指挥官为其上级且有权受礼,亦须向该指挥官敬礼。
第二十条 行进间的非武装人员的敬礼
一、行进间的非武装人员在敬礼时无须停止行进;但向区旗及行政长官敬礼者除外,在此情况下,应停止行进,且向侧转,面向与区旗或行政长官所循方向平行的一方敬礼。
二、如区旗或行政长官处于固定位置,行进间的非武装人员到达区旗或行政长官面前时,应停止行进,向侧转,敬礼,然后继续行进。
第二十一条 站立的武装人员的敬礼
一、站立的武装人员应作出下列敬礼:
(一)举枪致敬:向区旗、行政长官及附件一表内第一级别及第二级别的官员敬礼,以及在附件二表内订定的情况下向该表所载的其它官员敬礼;
(二)枪上肩:向附件一表内第三级别的人员敬礼;
(三)立正:向附件一表内第四级别的人员敬礼;
(四)持枪致哀:向经过的灵柩敬礼。
二、对列队行进经过的队伍,应采取立正姿势,并向该队伍指挥官作出上款所指的敬礼。
第二十二条 行进间的武装人员的敬礼
行进间的武装人员,应向附件一表内高于其职级者敬礼。对任何经过的队伍,应按队伍指挥官的职级向其敬礼。向区旗及行政长官敬礼时,应停下并立正敬礼。
第二十三条 下级走近上级时
一、人员如须走近上级时,应在上级可听到其说话的距离处停下,按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称呼上级,同时应请求准许及敬礼,获准后向前行,在距上级前面约两步处停下。在离去时应请求准许,且同时敬礼,随即转向离去的方向离开。
二、上款所指的上级在有职级或年资较其高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应在响应下级前预先请求该等人员的批准,而在下级离去时亦应采取同一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有上级在场的武装人员
一、在有附件一表内第一级别、第二级别或第三级别的上级在场的期间,不在队列中的武装人员应保持枪上肩的姿势,在有该表内第四级别的上级在场的期间,则应保持立正姿势。
二、队列中的武装人员在上级走近时,应立正,而上级亦应立正。
第二十五条 接待下级
下级报到时,上级应立正接待,周围靠近的人员亦应保持立正姿势。
第二十六条 戴帽的规定
一、武装人员不得脱帽。
二、穿著制服的非武装人员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脱帽:
(一)进入市民一般习惯脱帽的场所时;
(二)参加工作以外的公开宗教礼仪活动,且为此应遵守与 一般市民相同的规则时。
三、不戴帽的非武装人员不论在站立或行进时均不敬礼。如在行走中,应采取尊敬的态度,自然及诚恳地面向接受致候者。如属其它情况,则遵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队伍的敬礼
第二十七条 队伍的定义
一、为适用敬礼的规定,至少由两名人员组成并由其中一人负责指挥者,视为队伍。
二、为适用敬礼的规定,不携带任何武器的队伍或按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方式携带武器的队伍,视为非武装队伍。
第二十八条 一般规定
任何队伍均应向区旗、行政长官、附件二表内所列的其它官员、职级较该队伍指挥官高的人员及其它队伍敬礼,但正押解犯人的队伍则无须敬礼或还礼。
第二十九条 敬礼
一、人数等于一排或少于一排的队伍,不论站立或行进间,均应在听到其指挥官口令时敬礼。
二、人数较多的队伍于行进时,应在听到敬礼信号或队伍指挥官的口令时,以连、与连同级的附属单位或以排为单位敬礼,有关口令由各小队指挥官发出,但各单位以并列或密集方式列队行进时除外,在此情况下,应在听到信号或各单位指挥官的口令时敬礼。站立时则在听到信号或有关指挥官的口令时敬礼,指挥官亦可决定以小队为单位敬礼。
第三十条 停止行进的非武装队伍
一、停止行进的非武装队伍对区旗、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各司司长、警察总局局长、海关关长以及附件一表内第一级别的人员,应立正并排列开行;对任何经过的队伍及上表内第二级别、第三级别及第四级别且职级高于本队伍指挥官者应立正。
二、区旗或行政长官在队伍后方经过时,队伍应向后转及排列开行。
三、队伍指挥官应作出第三条所定的敬礼。
第三十一条 停止行进的武装队伍
一、停止行进的武装队伍对区旗、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各司司长、警察总局局长、海关关长以及附件一表内第一级别的人员,应排列开行及举枪致敬;对任何经过的队伍及职位为准警官/准消防官或以上且职级高于本队伍指挥官的官员,应行枪上肩礼;而在附件一表内第四级别且职级高于本队伍指挥官的人员经过时,应立正。
二、区旗或行政长官在队伍后方经过时,队伍应向后转及作出适当的敬礼。
第三十二条 行进间的武装或非武装队伍
行进间的武装或非武装队伍应在听到“向右看”或“向左看”的口令时向右或向左敬礼。
第三十三条 不便敬礼的武装队伍
武装队伍如因武器性质或持武器的方式而不能持武器敬礼时,应以非武装人员的敬礼方式敬礼。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队伍
机动车队伍在敬礼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行进时,敬礼口令或信号的发出地点应至少距受礼的官员、队伍或象征二十米;
(二)车辆的驾驶员无须敬礼;
(三)在蔽篷车辆内的人员无须敬礼;
(四)在开篷的车辆内时,仅由车辆内职级最高者敬礼。
第三十五条 排列顺序
受检阅或列队行进的队伍,应按附件四所列的排列顺序向官员敬礼。
第三十六条 队伍行动的许可
一、任何队伍在其指挥官向在场的上级请准后方得行进、解散、稍息、进出车辆或船只,有关准许的请求亦可透过该队伍的一名最高级人员作出,但进行救援工作或拯救危急事故的队伍除外。
二、除例行活动及训练活动外,任何队伍在进入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的单位或设施后,如未按等级次序向指挥官或在场的年资最长的官员请求准许,不得离开该等单位、设施或解散。
第三十七条 中止训练
一、在训练地点内,训练仅于上级为参观或参与训练而莅临时,方可中止。
二、上级莅临时,如训练正处于不宜中止的阶段,且指挥或主持训练的人员并无下令中止训练,则不应中止,但该人员应尽快向莅临的上级致候,并报告不中止训练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在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设施内的程序
一、在寝室、食堂、有遮盖的地方、休息室及其它房舍内,首位看见前来进行预定访问或检阅的附件一表内各级别上级走近的人员,应高声以该上级的职位或职务称呼之,并由在场职阶最高或年资最长的人员下达“立正”口令,而该人员须确定所有人已立正且经上级许可后,方可下达“稍息”口令。
二、如属非预定的访问或检阅的情况,在上述地点的人员无须作出任何仪式,但须按本规章的规定,采取适合于该地点及情况的尊敬态度。
三、在其它场所或地点,即使属非预定的访问或检阅的情况,亦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通行中的队伍
一、通行中的队伍应互相让右,如需超越对方,应遵守交通规则。
二、多个队伍以同一方向或相交方向行进时,指挥官的职级最高或年资最长的队伍有权先行。需要超越或相交时,须经职级最高或年资最长的指挥官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上级另有决定者除外。
第四十条 队伍在宗教仪式中的礼仪
列队参与宗教仪式时,应采取由本规章所定且符合有关礼仪的态度及姿势。
第四章 对国旗、区旗的敬礼及礼仪
第四十一条 对国旗的敬礼及礼仪
对国旗的敬礼及礼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所规范。
第四十二条 升降区旗仪式
在澳门保安部队、海关或澳门监狱等设施内升降区旗为一庄严的仪式,且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在平常日子中,有关礼仪应在值勤官主持下,由一武装队伍执行。在值勤官敬礼及升降区旗的期间,该队伍应在听到口令时立正;如持有武器,应在听到口令时举枪致敬;
(二)在隆重场合中,有关礼仪应由一支人数按可调配的人员及隆重程度而定的队伍执行;
(三)仪式以吹起“立正”信号开始,并在区旗升降期间吹奏敬礼进行曲;
(四)出席该仪式的其它队伍应作出同样礼仪,任何于五十米范围内经过的队伍应头转侧行注目礼,但不停止行进;
(五)在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等设施内未列队的人员以及设施外五十米范围内的人员均应立正,并转身面向区旗升悬或下降处敬礼,穿著便服者则脱帽立正;
(六)升悬或下降区旗时应保持敬礼姿势;如区旗在人员视线范围外,人员仅须立正。
第五章 仪仗队与护队
第一节 仪仗队
第四十三条 定义
仪仗队为武装队伍,专为下列礼仪而设:
(一)在隆重仪式中致敬;
(二)在荣誉丧礼仪式中致敬。
第四十四条 人员数目
仪仗队的人员数目载于附件二表内。
第四十五条 位置及规定
一、仪仗队应尽量排成行列,并让出所处地点的右方,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除仪仗队指挥官外,各官员列队时应与队列的首列并排,紧靠其负责指挥的单位或附属单位的右方。如仪仗队由一连或与连同级的单位组成,队列的前方仅有仪仗队指挥官一人;如仪仗队由高于连的单位组成,连应与其指挥官站在一起。指挥官助理应站在指挥官右后方两米处,而候命的小号手或号角手则站在指挥官助理左后方两米处。
三、乐队、鼓号队或小号或号角的三人组原则上应站在仪仗队的右侧。
四、仪仗队就位后应立即排列开行,看齐且稍息。在官员莅临时,仪仗队应立正。
第四十六条 就位后的敬礼
一、仪仗队就位后,仅应向经过的且职级较接受仪仗队敬礼的官员为高的官员敬礼。
二、其它队伍、送葬行列、宗教游行行列及职级高于仪仗队指挥官的官员经过时,仪仗队应立正。
第四十七条 仪仗队对受礼官员的敬礼
一、仪仗队指挥官在看见接受仪仗队敬礼的官员出现时,应立即下达 “立正”及“枪上肩”的口令;并于受礼官员站上受礼位置时,对其作出应有的敬礼。此受礼位置一般设于仪仗队指挥官面前约十米处,受礼官员将于该处接受仪仗队的敬礼。
二、由仪仗队作出的敬礼及由乐队、鼓号队及小号或号角的三人组吹奏敬礼进行曲的指示,均载于附件二表内。
三、乐队、鼓号队及小号或号角的三人组应待仪仗队完成举枪致敬的最后一个动作后,才开始吹奏敬礼进行曲。
四、敬礼进行曲吹奏完毕后,仪仗队指挥官应下达“枪上肩”的口令;如进行检阅,队伍在检阅期间应保持枪上肩姿势。
五、检阅应从首列开始,由右至左,绕过侧翼后,再以左至右、右至左的交替方向经过其它行列。
六、检阅期间,受礼官员仅由仪仗队指挥官、受礼官员的一名助理及倘有的仪仗队指挥官助理陪同。仪仗队指挥官在受礼官员后方右侧两米处行进,而各助理则在仪仗队指挥官后方一米处行进。如受礼者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官员,应由同等职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陪同,否则,应特别指派具适当官阶的官员陪同,此官员应在受礼官员的左方伴随。检阅期间,随行人员在受礼位置上保持立正,并根据人员的数目排成一列或两列,行列正面应与仪仗队平行且面向仪仗队。
七、检阅期间,乐队应吹奏进行曲,并应在受礼官员开始检阅时吹奏,如无乐队,则由鼓号队或小号或号角的三人组负责吹奏。
八、检阅完毕,乐队、鼓号队或小号或号角的三人组应立即停止吹奏;仪仗队指挥官及倘有的助理应一起返回队列原位置;受礼官员返回受礼位置时即告检阅完毕;仪仗队指挥官应单独敬礼,而队伍则保持原来的枪上肩姿势,无须重新敬礼。
九、受礼官员应随即由其随行人员陪同前往观看列队行进的指定地点。该地点应尽量设于队列的右侧约五十米处。
十、如不列队行进,仪仗队在受礼官员返回受礼位置时应重新敬礼。
第四十八条 列队行进
一、仪仗队待受礼官员于观看列队行进地点就位后,方得开始列队行进;列队行进时应优先及尽可能向右方行进,每小队的侧翼应在距观看列队行进地点约十米处经过,经过时的方向应与最初列队时的方向相同。
二、仪仗队在受礼官员面前列队行进时敬礼的指示载于附件二表内,而开始敬礼及结束敬礼的位置分别以绿色及红色的小旗标示。
三、列队行进时应伴以敬礼进行曲。
第四十九条 仪仗队的解散
一、如受礼官员免除列队行进,仪仗队应在原位置保持列队,直至该官员下令解散或离开敬礼的地点为止。
二、如属受礼官员通知仪仗队指挥官在其离开时仪仗队无须在场,或准许仪仗队解散直至其离开时重新列队的情况,则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
三、如受礼官员未免除列队行进,仪仗队应于列队行进结束后解散且在受礼官员离开时仪仗队亦无须在场,但有其它指示的情况除外。
第二节 护队
第五十条 定义
护队为武装队伍,专为护送下列者而设:
(一)有权接受护送的要员;
(二)荣誉丧礼仪式中的灵柩。
第五十一条 护送要员的护队
护送要员的护队应为机动车队伍。
第五十二条 人员数目
护队人员的数目按护送对象为要员或灵柩而分别载于本规章的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表内。
第五十三条 位置
护队应尽可能让出右方给所护送的要员或灵柩经过。
第五十四条 护队的敬礼
护队指挥官在看见所护送的要员或灵柩时,立即下令作出适当的动作,以便在其抵达时作出应有的敬礼。
第五十五条 机动护队的位置
机动护队在距接受护送要员或灵柩的车辆后方十米处行进,而指挥官应紧随接受护送的车辆的后方。
第五十六条 机动前导护队
机动护队派出的一支前导护队,应在所护送对象前五十米处行进,该前导护队至少应由两辆摩托车或两辆车辆组成。
第六章 队伍的检阅
第五十七条 检阅的进行
检阅队伍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队伍遵照接到的集队命令进入即将举行检阅的地点后,站于已安排的位置,并稍息;如队列并排而列,队伍应在稍息前排列开行;
(二)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在负责指挥工作时,接受各单位作出的与其职级相符的敬礼;
(三)队伍的列队编排应尽量方便检阅官员从前面或从右方进入队伍以进行检阅,而所有指挥官及其单位或小队应尽量缩短距离,各附属单位的指挥官应平列于该附属单位的右方;
(四)各队伍的排列次序载于作为本规章组成部分的附件四内;
(五)检阅官员到达有关地点后,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应立即下令吹起“立正”信号或发出“立正”口令,并随即下达“枪上肩”的口令;检阅官员与其随行人员应一同前往队伍指挥官面前,并站在已标示的受礼位置接受与其职级相符的敬礼,而该敬礼在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下令小号手或号角手吹起信号后作出。该官员的随行人员应按职级在其后方十米处列队,且排成一列或多列;勤务人员应在随行人员后方十米处列队;
(六)受礼及还礼后,指挥官应下令吹起“枪上肩”信号,随后,检阅官员与须陪同其检阅的部分随行人员、各助理及其它预先指定的官员应前往第一单位右侧开始检阅;
(七)检阅进行时,应经过各单位指挥官的前方;
(八)原则上,检阅以步行方式进行,由右至左经过首列的前方,并由左至右经过最后列的后方;如检阅以乘车方式进行,仅经过各队伍首列的前方,在此情况下,徒步的队伍指挥官不必陪同检阅官员;
(九)检阅期间,各独立单位的指挥官应留在队列的原位置,由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陪同检阅官员进行检阅;
(十)检阅官员返抵起点位置后,应给予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一切必要的指示;如进行列队行进,检阅官员应前往观看列队行进的位置观看;
(十一)如不列队行进,检阅官员应返回受礼位置接受最后敬礼;
(十二)检阅期间,乐队、鼓号队及小号或号角的三人组按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奏乐。
第五十八条 队伍指挥官应遵守的程序
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对抵达时所接受的敬礼作出还礼且在“枪上肩”信号吹起后,如有需要,应陪同检阅官员前往队伍右侧,并在该官员右后方一米处跟随其开始检阅。检阅完毕,队伍指挥官应返回指挥位置下令列队行进;如不列队行进,则下令作出最后敬礼,或下令执行上级的其它指示。
第五十九条 列队行进
一、检阅后,如检阅官员不作其它决定,受检阅的队伍应列队行进,而该官员则站在观看列队行进的位置。
二、开始敬礼的位置应以一面绿色小旗标示,而结束敬礼的位置则以一面红色小旗标示。如不能把小旗固定在地面,则分别由两名徒步的勤务人员各握一旗。
三、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在作出有关命令后,应下令开始列队行进。
四、右方单位的指挥官应下令行进,行进时各小队应在其右侧距受礼官员十米处敬礼及经过。该单位的首个小队越过红色小旗后,应立即停止敬礼并按预先的指示前往其目的地。其余各单位亦须遵守同样的程序。
五、列队行进期间,乐队应在观看列队行进位置附近且不妨碍队伍接听指挥口令的地方就位;各单位列队行进后,则停止奏乐。
第六十条 队伍的指挥官
一、列队行进开始时,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应与随员一同在指挥位置行进。
二、指挥官应在经过观看列队行进位置十米之后,站在进行检阅后的官员右后方一米处,而指挥官的随员应按排列顺序或职级次序,排列在主持列队行进的官员的随员行列中。
三、进行检阅后的官员在检阅台上观看列队行进时,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与其随员一同站在检阅台右方,如未能置身于该位置时,则站在检阅台前方。
四、最后一小队列队行进完毕后,指挥官应返回总队列的指挥位置,如队伍已收队,则指挥官亦离去。
第六十一条 连级单位间的距离
在列队行进期间,连级单位间应保持十米的距离;如为机动车队伍,此距离可按列队行进时的速度而调整。
第六十二条 列队行进的结束
一、列队行进完毕且各单位亦站在原位置列队时,受检阅队伍的指挥官在最后敬礼前,应接受检阅官员认为应给予的命令及指示。
二、仅应向附件一表内第一级别或以上的官员作出最后敬礼,且在敬礼时应伴以适合的进行曲。
第六十三条 队伍的离开
最后敬礼完毕后,队伍指挥官应透过其助理请准下令离开。获准后,下令合列收队。
第六十四条 队伍的报告
如各独立单位由其指挥官检阅,队伍的报告由职级最高或年资最长的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职级的人员作出,随后程序应以类推方式按上数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五条 列队行进间的进行曲
在进行上数条所指的检阅时,乐队应吹奏适合的进行曲。
第七章 对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
澳门监狱设施的访问
第六十六条 有预先宣布来访的迎接仪式
对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的设施进行有预先宣布的官式访问时,有关的迎接仪式应按下列规定举行:
(一)一支按附件二表内所载者而组成的仪仗队;
(二)被访单位的最高领导人应由一位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职级的人员陪同,在来访官员下车的地点等候;如来访官员的职级高于被访单位指挥官或主管所隶属的负责人的职级时,应由该负责人在单位指挥官或主管及值勤官的陪同下接待。来访官员下车的地点,应尽可能位于仪仗队的右侧且平行排列于仪仗队前,并与受礼位置成一直线。接载车辆应在来访官员及其随员下车后以及仪仗队敬礼前,迅速离开队列的范围并驶往预定的适当地点,而专责人员应指引司机驶往该地点;
(三)进行有关敬礼后,应在适当的地点由在场职级最高的来宾向所有官员以及倘有的副警长/副消防区长、警员或消防员及文职人员的代表致候;为此,所有官员及来宾应按等级次序在上述地点等候,并由该单位的最高领导人作简短介绍;
(四)随即展开既定的访问行程。
第六十七条 预先宣布来访的送别仪式
来宾的送别仪式与迎接仪式相似,但以相反次序进行,且有以下改动:
(一)送别致候应非常简短,通常不进行个别致候。被访单位的最高领导人及倘有的上级应在场,且由各高级官员陪同,排列在最靠近出口处;
(二)在来宾进入接载车辆时吹起“立正”信号。
第六十八条 未有预先宣布的来访
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各司司长、警察总局局长、海关关长、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领导人在未有预先宣布的情况下到访时,被访单位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由各部队或机构领导人或主管及值勤官员负责接待有关官员;
(二)按附件二表内所载而获指派的勤务人员应尽快报到;
(三)在有关官员离开时所采用的仪式,与迎接仪式相似。
第八章 荣誉丧礼仪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获举行荣誉丧礼的权利
一、第一条所指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获举行荣誉丧礼。
二、如有上级的决定,其它人士亦可获举行同样的荣誉丧礼,但应预先定出所举行的荣誉丧礼属何种级别。
第七十条 荣誉丧礼仪式的举行
一、荣誉丧礼仪式的规定载于附件三表内。
二、如属已退休人员,可获举行下列仪式:
(一)属附件一表内所载第一级别、第二级别及第三级别的人员:
在坟场入口处设有由上述同一级别的一名人员率领的代表团所组成的仪仗队;
(二)属附件一表内所载第四级别的人员:
在坟场入口处设有由一名高级警员/高级消防员/高级关员/一等警员率领的代表团所组成的仪仗队;
(三)高级警员/高级消防员/一等警员/高级关员或警员/消防员/关员/狱警队伍警员:
在坟场入口处设有由一名高级警员/高级消防员/高级关员/一等警员及四名警员/消防员/关员/狱警队伍警员所组成的仪仗队。
三、如灵柩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安葬,则原有在坟场外的仪仗队应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离境处执勤。
第七十一条 在灵堂的仪式
一、自灵堂设立至灵柩离开期间,仪仗队应在场驻守。
二、如灵堂设于私人住宅内,则仪仗队无须在场驻守。
三、由澳门保安部队、海关或澳门监狱人员组成的仪仗队应保持立正姿势,且每隔短时间进行换班,每次轮值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四、如灵堂设于澳门保安部队、海关或澳门监狱设施内,则自灵堂设立至灵柩离开期间,所属部队/机构的旗帜应半悬。
第七十二条 荣誉丧礼仪式的免除
一、如死者生前曾书面声明不愿举行荣誉丧礼仪式,则可予以免除。
二、虽无上款所指的声明,但应死者继承人要求,上述仪式亦可予以免除。
第二节 荣誉丧礼仪式的举行
第七十三条 举行荣誉丧礼仪式的队伍
一、荣誉丧礼仪式由死者所属的部队或机构负责举行。
二、为办理丧礼事宜,上述部队或机构须委任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荣誉丧礼仪式委员会,并向死者服务的部队或机构要求委任两名成员加入该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葬礼
一、葬礼举行期间,澳门保安部队、海关或澳门监狱已故人员的灵柩上应盖上所属部队或机构的旗帜;旗帜由安排荣誉丧礼的指挥层或领导层提供,而灵柩上不放置花束或花圈。
二、如人员死亡是因其本身作出的行为所造成,而该行为属严重违反其必须遵守的专业义务,或以任何方式严重败坏其所属部队或机构又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范畴内其它实体的荣誉及声望者,则该人员的灵柩上不得盖上所属部队或机构的旗帜。
三、如该人员在工作或非工作期间因勇敢或英雄行为而死亡,且该行为能大为提高其所属部队或机构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望及荣誉,灵柩上可盖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该决定须经死者所属部队或机构的最高领导人提出具说明理由的建议,由行政长官作出。
四、派出队伍以举行礼仪的部队及机构的最高领导人,应亲身或指派一名适当的官员代表出席葬礼,以及向死者家属致以慰问。
五、其它部队及机构应指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代表团出席葬礼。
六、如预知送葬行列庞大,负责安排礼仪事宜的指挥层或领导层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便在离开灵堂前往坟场的途中及在进入坟场期间,或在离开灵堂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离境处的途中,适当维持交通秩序。
第七十五条 坟场入口处的礼仪
一、灵柩接近坟场时,入口处的仪仗队应行持枪致哀礼。
二、送葬队伍进入坟场后,仪仗队随即撤离。
三、在场的仪仗队在等候送葬队伍的到来时,应立正,以便向职级高于其指挥官且有权受礼的官员敬礼。
第七十六条 死者的勋章 一、如死者拥有勋章,负责安排荣誉丧礼的指挥层或领导层应按下款各项所述,从澳门保安部队、海关或澳门监狱人员中指派一名人员,在灵柩进入坟场至到达墓地或墓穴期间紧随灵柩之后,运送一个载有死者的勋章、檐帽或贝雷帽的垫子;葬礼完毕后,上述对象应送还死者家属。
二、如属下列情况,被指派执行上述任务的人员的职位应为:
(一)死者为担任领导职务者: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副关务总长/狱警总警司;
(二)死者为警务总长/消防总长/关务总长及副警务总长/副消防总长/副关务总长:警司/一等消防区长/关务监督;
(三)死者为警司/一等消防区长/关务监督、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区长/副关务监督/狱警总警司: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区长/副关务监督/狱警总警司;
(四)死者为警长/消防区长/关务督察/狱警警司、副警长/副消防区长/副关务督察/狱警警长或副狱警警长:副警长/副消防区长/副关务督察/狱警警长或副狱警警长;
(五)死者为高级警员/高级消防员/高级关员/一等警员或警员/消防员/关员/狱警警员:警员/消防员/关员/狱警警员;
(六)死者为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一位该课程学生;
(七)死者为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一位该课程学员;
(八)死者为海关受训人员:一名海关受训人员;
(九)死者为澳门监狱受训人员:一名澳门监狱受训人员。
三、本条的规定受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限制。
第九章 典礼
第七十七条 主礼
在官式典礼或会议中,主礼一职按现行礼宾名单上的排列顺序由有关官员担任。
第七十八条 单位最高领导人在要员主持的典礼中所处的位置
在要员主持的典礼中,出席的单位最高领导人所处的位置如下:
(一)如设有主宾席,则按席上成员的等级次序列席于适当位置;
(二)如不设主宾席,则紧靠主礼者的左边。
第七十九条 典礼的安排
一、在由澳门保安部队、海关或澳门监狱负责的、且有要员应邀出席的任何典礼中,为确保其安排及执行的一致性,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典礼的程序表草拟书须预先向上级呈交,以便上级知悉或核准;草拟书中应列明时间、程序表中各事项的次序、已邀请或将邀请的嘉宾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向非同一监督实体且职级高于局长/校长/关长/狱长的官员发出的邀请,须由所属监督实体正式发出;
(三)负责典礼的各指挥层及领导层应保持所需的联系,以便预先得到上级的批准,适时发出邀请且确定最后采用的安排,以免出现任何礼仪上或其它方面的失当。
二、在任何典礼中,单位最高领导人应指派一名适当职级的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职级的人员负责处理指挥层或领导层未能兼顾的所有细节,且视乎典礼的重要程度可获若干其它成员协助。
三、上款所指的人员及其助理的任务如下:
(一)负责接待非由局长/校长/关长/狱长直接接待的宾客;
(二)标示坐位及指引入坐、派发程序表、指示不同活动的举行地点、引导车辆前往有关的停泊地点、监察上级所定的程序的进展,以及其它认为适当的工作。
四、为免礼仪上失当,任何部队及机构应备有一份载有一般应获邀参加惯常举行的典礼的人员的最新名单。该名单应详细列明有关邀请须由指挥层或领导层直接作出,或由监督实体作出。对于非惯常举行的典礼,有关名单则按情况予以更改。
第十章 最后规定
第八十条 其它官员
向本规章未提及的官员所作的礼仪,应参考附件一及附件二表内所载的向各职级人员作出的礼仪,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第八十一条 废止
废止七月一日第160/96/M号训令。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敬礼及礼仪的级别
级别 澳门海关 治安警察局 消防局 澳门监狱
第一级别 副海关关长 警务总监 消防总监 狱长
助理关长 副警务总监 副消防总监 副狱长
第二级别 关务总长 警务总长 消防总长
副关务总长 副警务总长 副消防总长
第三级别 关务监督 警司 一等消防区长 担任处长职务的狱警人员
副关务监督 副警司 副一等消防区长 狱警总警司
关务督察 警长 消防区长 狱警警司
准警官 准消防官 狱警警长
第四级别 副关务督察 副警长 副消防区长 副狱警警长
附件二* 向不同官员作出的礼仪(略)
附件三* 荣誉丧礼仪式(略)
附件四 排列次序
1.有海关、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及澳门监狱参加队列及列队行进时,在并排排列时从右到左之排列次序,或在纵行排列时由前到后的排列次序如下:
a)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
b)海关;
c)治安警察局;
d)消防局;
e)澳门监狱。
2.徒步队伍及机动车队伍的组成应按照上款的规定,并根据下列次序分成两组:
a)徒步队伍;
b)机动车队伍。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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