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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级中学各科教科用书审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高级中学各科教科用书审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高级中学各科教科用书审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以台中(一)字第0940013993A号

发布日期:2005-2-14

执行日期:2005-2-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以台中(一)字第0940013993A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依高级中学教科用书审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设各科教科用书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各科教科用书,特订定本要点。

二、审定委员会任务为依高级中学教科用书审定办法及课程纲要或标准等相关规定审定教科用书。

三、审定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但专为审定选修科目设置之审定委员会置委员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

前项之主任委员由部长就学科、课程或心理学者专家及现职教师遴聘担任之;其余委员经学术机关(构)、大学校院及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推荐具前述资格者,由部长遴聘之。

第一项审定委员会中现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专为审定选修科目所设置之审定委员会不在此限。

四、审定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得予续聘。

五、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开审定委员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主任委员无法主持会议时,应指定或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

六、审定委员会委员应于会议前先行审阅书稿,并提出书面意见及出席审定委员会议。

七、审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并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八、审定委员会于审查过程认为有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列席提供咨询。

九、审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请审定者之教科用书编辑、总订正、顾问或其它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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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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