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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志书纂修办法

订定台北市志书纂修办法

订定「台北市志书纂修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202883300号

发布日期:2003-5-27

执行日期:2003-5-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028833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志书之纂修,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志书分为市志及区志二类。

第3条 市志之纂修,由台北市文献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献会)负责办理。

第4条 市志纂修前,文献会应编拟市志凡例、纲目及纂修计画,陈报本府核定后据以办理。

第5条 纂修市志应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文字:应以中文为之,引用其它文字时,得附载原文。

二、内容:应涵盖自然及人文各方面,并应编入大事记。各门之撰文应注记资料出处及列举参考书目。

三、舆图:应编入本市行政区、山脉、水系、地质、气候、物产、交通、街市、名胜及古迹等专图。

四、影像:应编入地方文化资产及其它重要名胜之图像。

五、图表:应编入土地、住民、经济、文教、政治及社会等相关之统计图表。

第6条 文献会为编纂市志,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洽请提供资料。

第7条 市志纂修完成后,应报本府核定。

第8条 市志以十五年纂修一次为原则。

第9条 市志之纂修,若旧志内容完整,得以续修方式为之。

第10条 市志应分送国史馆、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局、本府各局处、区公所及图书馆等机构。

第11条 各区公所得纂修区志,其程序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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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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