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公私立大学校院学院设立及变更审查作业要点
订定「公私立大学校院学院设立及变更审查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高(一)字第0930175889C号
发布日期:2005-2-14
执行日期:2005-2-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30175889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审核各大学之学院设立及变更,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学院设立:指增设学院。
(二)学院变更:指学院更名、撤销及所属系所之调整。
三、各校应评估系所之上是否有设立学院之必要,如需要设立学院,亦不宜分割过细,应衡量系所特性力求整合,并依下列原则规划:
(一)符合学校中长程校务发展计画重点及特色。
(二)在相近性质系所之上设立学院。
(三)学院各系所符合该学院领域之发展趋势及科际整合之需要。
(四)具备足够规模之师资以推动学院、系、所教学、研究及推广服务。
(五)具备足敷教学与研究所需之图书、仪器、设备及空间。
四、各校学院之设立或变更,应提校务会议(或所授权之会议)审议通过后,私立学校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依大学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报请本部核定。
学院设立应先项目报经本部核准后,纳入学校组织规程;学院变更则并同学校组织规程修正报请本部核定。
五、各校因学院之设立函报本部时,应检附校务会议或所授权之会议纪录及学院系所修正对照表,私立学校并附董事会会议纪录。
六、本部核定学院设立或变更之原则:
(一)学院之设立应在系所之上,系所未经核定,不得计入该学院之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不予核定:
1.无医学系、牙医学系、中医学系、药学系、护理学系、医学技术学系、呼吸照护(治疗)学系、物理治疗学系或职能治疗学系,而申请设立相同名称或含有同名称之学院者。
2.同系所班组分属不同学院者。
3.与学校其它学院性质相近者。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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