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修正「陆海空军军旗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200088660号
发布日期:2003-5-21
执行日期:2003-5-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88660号令修正公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官职旗,区分如左:
一、国防部部长旗。
二、国防部参谋总长旗。
三、国防部陆军总司令旗。
四、国防部海军总司令旗。
五、国防部空军总司令旗。
六、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旗。
七国防部后备司令旗。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图三。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国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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