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家考试闱场安全规范
订定「国家考试闱场安全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11501号
发布日期:2005-2-14
执行日期:2005-2-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115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执行各种国家考试入闱期间闱场安全管理事项,依本规范行之。
二、举办考试时,办理考试试务机关应指定题务组组长一人,承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之命,负责综理闱场事务。
三、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监试委员自入闱之日起,必要时,应住宿闱场内。
闱场安全管理相关事项,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监试委员得查验之。
四、闱场除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监试委员、试务机关首长外,其它人员未经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许可,不得出入。
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得邀请各组召集人或典(主)试委员进入闱场协助决定试题,并严守秘密,且不得携带行动电话、呼叫器等具信息传输功能之器材及设备进入闱场。
五、工作人员发生疾病或其它特殊事故时,由题务组组长报请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斟酌情形处理。须出入闱场时,应由试务机关政风单位派员随行,并不得泄漏闱场任何机密。遇有急迫情形时,题务组组长得先行处理。
六、遇有地震、火灾、空袭或其它紧急事故,有危害入闱工作人员生命、身体健康之虞时,题务组组长应视危急情况,指定专人保管试题,并将人员疏散撤离至安全地区,其因而不能进行考试时,依国家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处理之,并将处理情形报告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监试委员及试务机关首长。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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