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办法
订定「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5-7
执行日期:2003-5-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土字第092003182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办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污染范围调查:指调查整治场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范围。
二影响环境评估:指评估整治场址对国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之危害性,包括土壤污染途径评估、地下水污染途径评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径评估。
三处理等级评定:指依影响环境评估结果,评定整治场址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进行整治之优先级。
第3条 主管机关为整治场址之污染范围调查,应填具下列基本资料:
一场址名称。
二场址位置。
三场址所有人及相关资料。
四场址周围一公里内土地使用分区类别。
五场址配置图。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范围调查。
九地下水污染范围调查。
一○地表水污染范围调查。
前项整治场址基本资料表如附表一。
第4条 土壤污染范围调查,应视场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质规划调查方法及调查期间、土壤采样位置及布点数目、采样频率、检验项目。
调查完成后,应绘制土壤污染调查范围图,并于图上标示场址范围、采样布点数目、布点位置、采样深度、污染范围。必要时应加注污染源位置及范围。
第5条 地下水污染范围调查,应视场址水文地质特性及污染物性质规划调查方法及调查期间、水质监测井位置、深度、及数目、采样频率、检验项目。
调查完成后,应依下列规定绘制水文地质剖面图及地下水污染调查范围图:
一水文地质剖面图须标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层之型态(非受压、受压、渗漏)、深度、厚度、地质特性、水力传导系数,若有污染源需加注污染源位置及范围。
二地下水污染调查范围图须标示场址范围、监测井布点数目、监测井位置、采样深度、最高浓度分布范围,并界定各个受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层型态(非受压、受压、渗漏),各受污染含水层之水力传导系数。必要时应加注污染源位置及范围。
第6条 整治场址位于主管机关公告之饮用水取水口一定距离内者,须调查其公告范围内之地表水体污染情况。
第7条 本办法之土壤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包括污染程度评分(SL1)、污染范围土地使用状况评分(SL2)及污染物危害性评分(SL3)。
土壤污染途径总分(SL)=SL1×SL2×SL3/1500,SL最高为100分
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二。
第8条 本办法之地下水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包括污染程度评分(GW1)、污染范围土地使用状况评分(GW2)及污染物危害性评分(GW3)。
地下水污染途径总分(GW)=GW1×GW2×GW3/15000,GW最高为100分
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三。
第9条 本办法之地表水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包括污染程度评分(SW1)、污染范围土地使用状况评分(SW2)及污染物危害性评分(SW3)。
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SW)=SW1×SW2×SW3/3000,SW最高为50分
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四。
第10条 本办法各种污染途径影响评分,应依据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之结果计算。
第11条 本办法处理等级评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径总分(SL)、地下水污染途径总分(GW)及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SW);
┌───────────
│(SL)^2+(GW)^2+(SW)^2
处理等级总分(TOL): │───────────
\/3
前项计算方式如附表五。
第12条 本办法之处理等级评定,依下列规定顺位评定优先级:
一第十一条第二项处理等级总分。
二第八条第二项地下水污染途径总分。
三第七条第二项土壤污染途径总分。
四第九条第二项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
前项地表水污染途径总分相同之整治场址,其优先级相同。
第13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场址个案实际需求,考量整治场址对社会经济损失、自然环境之危害、文化冲击及场址整治后之效益,报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调整前条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优先级。
第14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每二年检讨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方式。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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